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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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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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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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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创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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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创通实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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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创通投资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创通投资与创通实业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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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连宗敏女士持有创通投资95%股权,为创通投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创通投资持有创通实业40%的股权,创通实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连宗敏女士,创通投资对创通实业的管理及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连宗敏女士为创通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创通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连宗敏女士。连宗敏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连宗敏女士,198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香港居留权,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惠州市鸿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执行董事;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任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5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百富新物流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2022年4月,任创通投资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创通投资执行董事;2017年11月至2022年4月,任创通实业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创通实业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中连威纳(深圳)冷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大为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世纪博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2月至今,任大为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尔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任大为股份控股子公司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任大为股份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大为股份董事长;2021年4月至今,任大为股份总经理。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创通投资与创通实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创通投资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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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创通实业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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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连宗敏女士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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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财务简况

  创通投资成立至今开展的主要业务为投资、企业管理。创通实业除持有大为股份0.1046%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创通投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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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创通投资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及2020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创通实业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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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创通实业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及2020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创通投资、创通实业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创通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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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创通实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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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创通实业总经理已由连宗敏变更为高薇,工商变更正在办理过程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创通投资、创通实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大为股份外,创通投资、创通实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连宗敏女士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创通投资进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满足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助力上市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决定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时间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2年3月25日,创通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2、2022年3月2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2022年3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2022年4月1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022年8月2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6、2022年9月9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9号)。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0,000,000股(含本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

  2019年6月19日,创通投资与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创通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30,000,913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636%),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创通投资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详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年8月26日,创通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获得其一致行动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智盈9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的上市公司10,145,60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250%)。详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下进行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创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0,146,5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49%;创通实业持有上市公司215,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0%。创通投资及创通实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0,361,9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9%。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000万股(含本数),若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创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70,146,5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72%;创通实业持有上市公司215,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9%。创通投资及创通实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0,361,9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81%(上市公司董事会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创通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连宗敏女士,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内容

  2022年3月25日,创通投资与大为股份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条认购股份数额

  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1,320万元。乙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不超过3,000万股(含),认购总价款为不超过31,320万元。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本次向乙方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2、在上述范围内,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且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3、双方同意,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双方无须就甲方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事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1、认购价格:双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0.44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3月26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如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其他股本调整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3、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为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发行价格。

  4、认购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股款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三条限售期

  1、乙方承诺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乙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乙方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其取得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

  3、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乙方所认购的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期安排。

  4、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乙方所认购股票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5、乙方承诺,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乙方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触发其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义务,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下乙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或届时最新监管规定对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锁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双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本次认购的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或者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核准本次非公共发行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股票,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按活期利率)返还给乙方。

  3、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足额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支出的各种费用。

  第十条转让与放弃

  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第十四条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2)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双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1,320万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44元。

  二、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以及合法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主要来自于实际控制人连宗敏与其家族企业的资金支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办理股份认购,获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第五节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为了保证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承诺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除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形。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大为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大为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大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披露的拟更换大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大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大为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大为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财务资料

  一、创通投资

  创通投资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审字[2022]0018597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创通投资2019年、2020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创通投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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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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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创通实业

  创通实业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审字[2022]0018598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创通实业2019年、2020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创通实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认购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财务顾问意见;

  9、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宗敏

  2022年11月30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宗敏

  2022年11月30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竟乾  牟佳琦

  财务顾问协办人:单涛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宗敏

  一致行动人(盖章):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宗敏

  2022年11月30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宗敏

  一致行动人(盖章):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宗敏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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