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2-069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及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钱蔚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钱蔚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辞呈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饶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饶斌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过了基金、证券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饶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91-86316515
传真:0791-86230510
电子邮箱:qnayga2018@163.com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022号
特此公告。
附件:饶斌先生简历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饶斌先生简历
饶斌,198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东莞嘉财电业制造厂业务部主任、东莞船井电机厂业务部主任,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部科员,现任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财务证券部高级主管。
证券代码:600397 证券简称:安源煤业 公告编号:2022-070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2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022号公司1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15日
至2022年12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
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方式。
(二)登记时间:2022年12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财务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022号
联系人:钱蔚 饶斌
邮编:330002
联系电话:0791-86316516 传真:0791-86230510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2-066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3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子兵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本次会议议程事项,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增补公司董事张海峰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试
行)〉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受托管理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关联董事金江涛先生、刘珣先生、李春发先生、张海峰先生回避了本项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考核,公司2021年度的各项工作完成年度既定目标,董事会同意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分配方案,薪酬分配情况如下: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饶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2022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安源煤业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2-067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3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龙根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程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关联监事游长征先生、陈希雷先生、谢长生先生回避了本项表决,2名非关联监事参与表决,其中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考核,公司2021年度的各项工作完成年度既定目标,监事会同意公司监
事2021年度薪酬分配方案,薪酬分配情况如下: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2-068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托管理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源煤业”)为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化的矿山采选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展矿山托管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公司与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金煤矿”)双方友好协商,就照金煤矿生产、安全、技术整体托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拟与照金煤矿签订《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整体托管合同书》(以下简称“托管合同”),受托管理照金煤矿。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2(五)之规定,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照金煤矿成立于2000年11月,注册资本:1,83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侯世强,经营范围:原煤的开采、销售;货物运输。照金煤矿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后沟村,距耀州区50公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80万吨/年,采用斜立井单水平开拓方式;井田面积为10.7751平方公里,可采煤层1层(4-2),煤层平均厚度8.28m,保有资源/储量 6,700万吨,可采储量4,200万吨;矿井划分为三个采区。
三、托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托管方式和范围
1.托管方式:矿井生产、安全、技术整体托管。
2.托管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及生活设施。
(二)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为5年,2022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三)托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托管费用:按照年原煤产量180万吨/年组织生产,采用吨煤综合单价100元/吨煤(含税)包干,综合单价包括所有与原煤生产相关的薪酬、材料费、配件费、水费、电费、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管理费、安全投入、中介服务费、协调费、采暖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
2.支付方式:托管费用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对上月工作量及托管费用进行结算、确认,安源煤业在结算后向照金煤矿提供与结算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如国家税法政策变化则相应调整),照金煤矿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安源煤业足额支付托管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安源煤业认可的承兑期6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每月付款总额的30%)。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内容。双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受托照金煤矿旨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化的矿山采选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展矿山托管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价值,有利提高生产水平和经营效益,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本次受托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和政策变化、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风险影响,具体收益目前尚无法准确测算,具体收益情况公司将在托管期间的每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说明。
公司将通过加强市场研判和政策研究,派出专业管理人员入驻,强化现场生产管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积极防范和应对前述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2-071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727.6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确定
2022年9月7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2022-053),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长沙分行”)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司”)及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旭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诉讼进展及结果进行了披露。
近期,招行长沙分行依据同一事实,在改变管辖法院、改变被告主体、改变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再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8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长沙岳麓区法院传票(2022)湘0104民初20697号、举证通知书(2022)湘0104民初20697号、应诉通知书(2022)湘0104民初20697号以及招行长沙分行诉江煤物资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招行长沙分行诉称,案外人湖南旭日公司告知招行长沙分行,其已于2013年5月30日和江煤供应公司签订《2013年年度锌精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MXR-2-13-01),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索权)》(编号:65BL130003),约定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招行长沙分行,招行长沙分行支付约定的融资额后受让该债权。
2013年10月10日,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共同向江煤物资公司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2013年10月21日至30日招行长沙分行向湖南旭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32,981,908.67元。到期后,招行长沙分行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支付保理款项,江煤物资公司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湖南旭日公司也未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招行长沙分行认为江煤物资公司未向其披露和告知相关事实,导致其发放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回,江煤物资公司对招行长沙分行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因招行长沙分行住所地已搬迁至长沙市岳麓区,故现向长沙岳麓区法院起诉,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包括本金32,941,684.59元及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为14,334,638.34元,2019年3月29日后的违约金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案相关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说明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招行长沙分行曾于2015年1月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共经历五次审理,审理情况依次如下: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驳回招行长沙分行诉讼请求。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民终482号民事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1)江煤供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行长沙分行支付保理融资款12,628,336.3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以9,882,505.38元为基数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偿权)》(编号65BL13003)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本息计算的结果以不超过34,824,403.92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第三人湖南旭日公司对本案保理融资款本息的清偿行为,相应减少本判决项下被告江煤供应公司的清偿义务,反之亦然﹞;(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民初506号民事判决:(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2)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诉讼请求。
5.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903号民事裁定: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再审申请。
(二)侵权责任纠纷
招行长沙分行又曾于2021年12月27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江煤供应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情况依次如下:
1.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02民初19851号民事裁定:驳回江煤供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民辖终467号民事裁定:(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 0102 民初19851号民事裁定;(2)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起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进行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