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梧路555号)2号楼2楼205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国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陈姣蓉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刘纯、监事潘彦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代行)、财务总监朱慧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许斌、崔岳玲、技术总监李天剑列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斯叶华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申请延长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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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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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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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三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本次大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特别表决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旻铭、钱星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第四十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