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2-011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内容提示: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2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1.1181万股,发行价格为68.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0,118,259.09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76,927,075.3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3,191,183.7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153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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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增加“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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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地点变更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未发生变化,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
四、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需要做出的调整。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将有利于持续优化公司营销网络和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区域市场销售,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实现公司业务规模化发展提供保证。
五、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营销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从而做出的调整,能够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文件:
1.《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2-012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
公 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4日以直接送达、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忠锋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没有与公司披露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839,169.8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2-010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839,169.8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2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1.1181万股,发行价格为68.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0,118,259.09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76,927,075.3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3,191,183.7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153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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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9,349,221.9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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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止2022年10月2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不含增值税)2,489,947.8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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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募集资金总体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839,169.80元。上述事项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2]45459号《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839,169.8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839,169.8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没有与公司披露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839,169.8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2]45459号《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10月2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涉及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45459号);
2、《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