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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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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ST未来 公告编号:2022-083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公司尚未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以向主要供应商、客户及公司控股股东发函问询的方式,核查了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的情形,最终核查结论尚待以中介机构核查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尚未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经查询公司资金账户、查阅公司业务合同,及向主要供应商、客户及公司控股股东发函问询的方式,核查了是否通过构造交易等方式使货币资金或预付款项最终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重大违规情形,最终核查结论尚待以中介机构核查结果为准。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基于上述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于2022年7月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26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落实并回复。现将具体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关于营业收入大幅增加。三季报显示,2022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4亿元,其中9.67亿元均在第三季度实现,占前三季度的比例为96.31%,较第二季度环比增加9.47亿元,公司称主要原因系煤炭贸易业务收入增加。

  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季度说明近年来煤炭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说明该项业务收入是否为本年度以及上一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予以扣除,如是,请列示扣除相关影响后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金额,并结合相关财务数据,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终止上市风险;(2)结合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销售/采购占比、是否为新增交易对手方,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情况,说明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季节性规律,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3)结合煤炭贸易业务采购、销售模式,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权利义务约定情况,说明上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的情形。

  回复:

  (1)分季度说明近年来煤炭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说明该项业务收入是否为本年度以及上一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予以扣除,如是,请列示扣除相关影响后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金额,并结合相关财务数据,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终止上市风险;

  近三年煤炭贸易业务分季度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自2018年度以来一直从事煤炭贸易业务,因此该项收入不属于本年度以及上一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规定,公司判断该项收入不应予以扣除,最终结果尚需以公司2022年年审会计师出具的《营业收入扣除专项说明》为准。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基于上述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于2022年7月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2)结合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销售/采购占比、是否为新增交易对手方,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情况,说明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季节性规律,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

  ⅰ.公司近三年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销售/采购占比相关信息统计如下:

  2020年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下同)

  ■

  2021年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情况

  ■

  2022年1-9月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情况

  ■

  2022年煤炭贸易业务新增主要供应商为宁波普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旋雅英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云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主要客户为浙江诺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山东硅塘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宏荣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为公司通过多年的行业积累、同行及相关单位(如煤矿、电厂、铁路站台、港口、物流公司等)介绍及业务团队自行开发而来。对有合作意向的供应商及客户通过公司《大宗贸易合同相对方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合作关系。

  ⅱ.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

  鉴于公司尚未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自查程序是: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2022年主要供应商、客户以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和上海晶茨的股东上海晟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天”,与上海晶茨合称“控股股东”)的工商基本信息和股东信息,并查询了公司资金账户,未发现上述2022年主要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6.3条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情形,也未发现公司与该等供应商、客户之间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此外,公司向2022年主要供应商及客户发函询问其2022年度与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该等供应商及客户均回函确认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业务资金往来;公司同时也向控股股东发函询问其2022年度与2022年主要供应商、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上海晶茨和上海晟天均回复确认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业务资金往来。最终核查结论尚待以中介机构核查结果为准。

  ⅲ.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

  鉴于公司尚未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自查程序是: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2022年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工商基本信息和股东信息,未发现2022年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公司向2022年主要供应商发函询问其2022年度与公司2022年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该等供应商均回函确认其与该等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公司向2022年主要客户发函询问其2022年度与公司2022年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该等客户均回函确认其与该等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最终核查结论尚待以中介机构核查结果为准。

  ⅳ.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情况:公司仅向主要客户发函询问其2022年度从公司购得的货物的销售情况,根据回函结果,上述客户从公司购得的货物均已实现销售。

  ⅴ.说明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将贸易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2019年贸易业务收入53.53亿元,2020年贸易业务收入42.83亿元,2021年贸易业务收入6.35亿元。2022年上半年度因新冠疫情公司业绩受到影响,在疫情好转和下半年度煤炭需求旺季到来的背景下,公司煤炭贸易业务逐步恢复,因此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之上半年大幅增加。

  ⅵ.是否符合行业季节性规律,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2022年第一、二季度未开展煤炭贸易业务,第三季度公司煤炭贸易业务逐步恢复,且第三、四季度是煤炭需求的传统旺季,每年冬储会使得煤炭贸易呈现季节性的交投活跃、价格上涨,行业内其他企业也经常在第三、四季度出现收入增长。

  公司贸易业务主要是利用行业积累的资源与经验,围绕产业客户整合资源,通过对渠道的自主控制,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的流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整合下游客户的差异化需求,集中向上游供应商进行采购,再销售给下游客户,以此获取交易差价保证合理的商业利润。公司在贸易业务中,独立与客户订立合同,自主确定交易价格,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与商品相关的存货风险、货物价格波动的风险、货物灭失的风险、库存周转压力、货款信用风险等,主导整个交易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上述贸易业务的开展具有商业实质。

  公司按照行业惯例,根据购销合同向上游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供应商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进行货物交割,公司收货后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剩余货款。面对下游客户,公司采取预收款和应收款相结合的方式,公司以收到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按从客户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开具销售发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剩余货款。因此不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

  (3)结合煤炭贸易业务采购、销售模式,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权利义务约定情况,说明上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的情形。

  ⅰ.说明上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采用自营模式开展煤炭贸易业务,即公司自主开拓上游供应商并按照采购合同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采购货物,业务团队自主开拓下游客户渠道进行销售,公司对销售货物自担风险,自主定价,结合自身多年积累的渠道优势,根据客户的市场需求,选取优质的供货资源,借助自身资金优势、规模优势,同时保持稳定的供应商及客户关系,以控制风险,利用时间和地区差异出售货物赚取利润。

  公司按照采购合同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采购货物,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公司交付货物,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向客户交付货物,并收回货款,整个营运周期约为90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当商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公司确认贸易收入。公司以收到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的时间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按从客户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开具销售发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剩余货款。因此,公司确认收入的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ⅱ.说明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的情形

  根据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根据上述准则内容判断,公司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如下:

  ①控制权转移时点——公司取得产品控制权

  供应商在站台、码头、厂库等场地通过汽运、火运、船运等方式分批将货物交付公司后,公司与供应商通过磅单、交接单、结算单等单据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依据,公司由此取得该批货物的控制权。

  ②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司具有产品定价权

  合同约定公司贸易业务的定价原则是参考各大商务平台实时公布的货物价格、水路运输价格、铁路运输价格,并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定价。公司拥有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交易中公司承担了与产品销售及服务有关的主要信用风险。因此,公司具有产品定价权。

  ③货物风险承担——公司具有主要责任人的身份

  货物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公司承担,货物交付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公司在贸易业务中,独立与客户订立合同,自主确定交易价格,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与商品相关的存货风险,主导整个交易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为主要责任人。

  因此,公司煤炭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总额法,不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关于货币资金大幅下降。三季报显示,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4.02亿元,较2022年6月末12.94亿元大幅下降8.92亿元,当期利息收入仅15.2万元。另外,2021年年报审计发现公司相关责任人使用虚假银行单据、重大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项。

  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月度列示货币资金余额,结合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2)详细列式存放银行名称、余额、是否受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是否在同一银行开展业务,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3)结合货币资金具体流向,说明是否通过构造交易等方式最终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重大违规情形。

  回复:

  (1)分月度列示货币资金余额,结合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1-9月分月度列示货币资金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每年冬储会使得煤炭贸易呈现季节性的交投活跃、价格上涨,由此公司对下半年的煤炭贸易业务做出规划。公司于6月底至7月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于7月分批支付煤炭预付款,为第三、四季度的煤炭销售供货做好准备,后续公司根据采购规模和交货周期,陆续与客户展开商务洽谈并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组织交货,收取货款并确认销售收入,具体购销及收付款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说明:①预付账款表示公司已向供应商累计支付的预付款金额;预付账款余额表示公司已向供应商累计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减去供应商已向公司供货且双方完成结算的金额(即上表中,预付账款余额=预付账款-采购金额(含税)),此处的预付账款余额仅表示预付款与采购金额的关系,不与财务报表中的预付账款金额等同。②应收/预收账款余额列为负数的表示预收账款。

  根据货币资金及采购销售的统计情况,公司7-8月的营运资金分布主要为预付账款。2022年8月起煤炭贸易销售开始陆续回款,9月底营运资金的构成主要为货币资金4亿元及预付账款8亿元,截止10月底,公司的营运资金主要构成为货币资金4亿元、预付账款3.1亿元、应收账款4.4亿元、存货1.76亿元。综上,公司须向供应商支付煤炭预付款,对应客户的资金回笼需要一定的营运周期,截至报告披露日,营运资金构成及相关资金的收付情况与2022年第三季度的业务规模相匹配,资金大幅减少具备合理性。

  (2)详细列式存放银行名称、余额、是否受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是否在同一银行开展业务,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2022年9月30日,货币资金存放银行及受限情况如下:

  ■

  公司分别向上海晶茨上海晟天发函询问其是否存在和公司在前述同一银行开展业务的情形,上海晶茨和晟天均向公司进行了书面回复并提供了其银行开户清单。根据上海晶茨的书面回复内容及其开户清单,上海晶茨不存在和公司在前述同一银行开展业务的情形;根据上海晟天的书面回复内容及其开户清单,上海晟天在上述中国建设银行2和中国建设银行3开立了银行账户。除此以外,上海晶茨和上海晟天均不存在其他的和公司在前述同一银行开展业务的情形。

  此外,经公司核查,公司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也不存在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3)结合货币资金具体流向,说明是否通过构造交易等方式最终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重大违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逐步开展煤炭贸易业务,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公司须向供应商支付煤炭预付款,因此公司货币资金主要流向公司的供应商。

  公司采用自营模式开展煤炭贸易业务,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向公司交付货物,资金收付属于正常的贸易货款,具备商业实质。

  鉴于公司尚未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自查程序是:经查询公司资金账户、查阅公司业务合同,公司向主要供应商发函询问,公司2022年主要供应商向公司回函确认其2022年度与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公司也分别向上海晶茨、上海晟天、实际控制人发函询问其2022年度是否存在通过构造交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海晶茨、上海晟天、实际控制人均回复确认不存在相关情形。最终核查结论尚待以中介机构核查结果为准。

  3、关于预付账款大幅增加。三季报显示,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9.12亿元,较2022年6月末0.02亿元大幅增加9.10亿元,较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余额较少8.92亿元较为接近。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2)新增预付款项对应的主要交易对手方名称、金额及占比、付款时间、交易背景及对应产品、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3)预付合同约定公司取得对应的资产或服务具体内容,交易对手方约定及实际提供对应资产或服务的时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预付款项是否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4)结合主要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以及主要合同履行进展,预付款项账龄等,说明相关款项是否具有可回收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减值的情形。

  回复:

  (1)结合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①2022年上半年度因新冠疫情公司业绩受到影响,随着国内疫情逐步转好,公司各项业务已逐步恢复,煤炭贸易的采购需求进一步提高。② 近两年煤炭市场受综合因素影响,供应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公司为对上游取得一定的议价能力,综合控制采购成本,保证上游供货稳定,采用了部分预付的方式。③ 受疫情影响,叠加运力及煤矿供应偏紧等因素,业务周期拉长,资金投入规模增大。

  (2)新增预付款项对应的主要交易对手方名称、金额及占比、付款时间、交易背景及对应产品、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在疫情好转和第三、四季度煤炭需求旺季到来的背景下,公司煤炭贸易业务逐步恢复,2022年8月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上行,公司为对上游取得一定的议价能力,综合控制采购成本,保证上游供货稳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上述预付款。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以及向控股股东、相关供应商发函问询等方式,未发现相关供应商与公司及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

  (3)预付合同约定公司取得对应的资产或服务具体内容,交易对手方约定及实际提供对应资产或服务的时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预付款项是否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主要预付账款对象为公司煤炭贸易业务供应商,预付款对应的资产为煤炭。公司根据采购合同向上游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供应商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进行煤炭货物交割,公司收货后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剩余货款。近两年煤炭市场受综合因素影响,供应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公司为对上游取得一定的议价能力,综合控制采购成本,保证上游供货的稳定,公司采用了部分预付的方式。

  根据目前主要合同履行情况,供应商平均交货周期为三个月左右。受煤矿生产能力、铁路运输能力等的制约,供应商需要一定的备货时间;公司分批次接收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双方分批次根据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办理结算,完成整个合同需要一定周期。上述情况符合目前的行业现状,也符合行业惯例,预付金额与采购金额相匹配,具有商业合理性。

  鉴于公司尚未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自查程序是:公司向供应商发函询问了其2022年度与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该等供应商均回函确认不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公司也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函询问其2022年度是否存在公司的预付款项最终流向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均回复确认不存在该等情形。最终核查结论尚待以中介机构核查结果为准。

  (4)结合主要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以及主要合同履行进展,预付款项账龄等,说明相关款项是否具有可回收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减值的情形。

  公司在与供应商、客户签署合同前,根据《大宗贸易合同相对方资格审查制度》核查供应商、客户的资信情况。公司根据相关业务合同的条款,对采购付款与销售回款均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目前主要合同履行正常,平均交货周期为3个月左右,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预付账款,公司接收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双方根据货权转移数量和化验报告办理结算,公司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尾款。预付款项平均账龄在3个月左右,没有较长账龄的预付款项,目前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有序交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付款项对应的煤炭货物已基本交付,没有发现减值迹象,不存在应计提减值未减值的情形。

  4、关于存货大幅增加。三季报显示,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存货余额1.77亿元,同比和环比金额均大幅增长,其中,2021年9月末,存货余额仅为49.52万元;2022年6月末,存货余额仅71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产品列示存货的具体构成、数量及对应金额,单独列示关联采购形成的存货;(2)详细列式存储地点、存货品类、金额;(3)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存货规模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各类存货库龄情况,详细说明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依据,以及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回复:

  (1)分产品列示存货的具体构成、数量及对应金额,单独列示关联采购形成的存货;

  2021年9月末及2022年6月末,存货为上海国瑞怡康国康门诊部有限公司和西安曲江新区未睦门诊部有限公司两个门诊部的药品及耗材库存;2022年9月末存货1.77亿元,其中煤炭库存15.79万吨,金额1.76亿元,药品及耗材库存58万元,公司本报告期末无关联采购形成的存货。

  (2)详细列式存储地点、存货品类、金额;

  2022年9月30日,煤炭库存存储地点、存货品类及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批存货已分别销售给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诺胜供应链有限公司、舟山宏荣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易德凯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公司向上述客户发函询问其所了解的2022年度从公司购得的货物的销售情况,根据核查结果,上述客户从公司购得的货物均已实现销售。

  (3)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存货规模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采用自营模式开展煤炭贸易业务,即公司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业务团队自主开拓下游客户渠道进行销售,公司对销售货物自担风险,自主定价,结合自身多年积累的渠道优势,根据客户的市场需求,选取优质的供货资源,借助自身资金优势、规模优势,同时保持稳定的供应商及客户关系,以控制风险,利用时间和地区差异出售货物赚取利润。

  存货规模大幅增加的原因:①公司各项业务已逐步恢复,煤炭贸易的采购需求进一步提高;②受疫情影响,叠加运力偏紧等因素,业务周期拉长,容易造成存货增加;③上下游交货方式的差异也容易形成存货;④2022年8月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上行,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公司也主动适当增加库存、减缓销售的速度,造成存货增加。

  (4)结合各类存货库龄情况,详细说明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依据,以及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2022年9月30日存货库存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根据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中,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上述煤炭存货均已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其销售合同计算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均高于账面价值,故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煤炭存货已按销售合同约定销售完毕。

  特此公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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