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9:15—15:00。
3、现场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1950号赛维电源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2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胜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923,16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329,23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7%。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593,93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97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变更2.7GWN型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建设规模、目标、周期及资金来源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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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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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变更2.7GWN型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建设规模、目标、周期及资金来源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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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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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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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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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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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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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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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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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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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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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认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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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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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售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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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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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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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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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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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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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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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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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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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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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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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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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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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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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无需编制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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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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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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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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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八)《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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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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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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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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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罗小平律师、康敏律师见证并出具《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