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0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公告编号:2022-054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董事长钱雪松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钱雪松、邢一新、李长强系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受益人,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前述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邢一新、李长强系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受益人,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前述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原《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仅适用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第一期激励计划,制度名称调整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期)》。现依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激励计划制定《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邢一新、李长强系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受益人,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前述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期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期激励计划以下具体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期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相关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本期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时,按照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在出现本期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期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7)对本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8)实施本期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实施本期激励计划而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他必要的与本期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适合的所有行为。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本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董事邢一新、李长强系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受益人,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前述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缺位时,由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之人)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通过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择机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60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公告编号:2022-055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监事会主席宋水云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将通过内部办公网络或者其他内部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证券代码:600760 公告编号:2022-056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
(2022年修订)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沈飞”或“公司”)董事会已对原《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中航沈飞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中航沈飞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首期授予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长期激励计划每一期可以设置预留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沈飞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中航沈飞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中航沈飞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首期授予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果未来相关国资管理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发生变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予以相应的修改。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等,于每期激励计划启动时确定,具体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且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2)对符合以上要求的每期激励对象,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最终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将根据每期激励计划情况制定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各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各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二)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6、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7、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长期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即员工的出资价格由董事会确定,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的50%且不低于股票单位面值。具体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平市场价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股权激励计划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每期授予价格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报授权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的机构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中航沈飞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授予价格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每期激励计划自公告日至授予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详见“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六、禁售期及解锁期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每期激励计划的禁售期均为2年(24个月),具体期限自每期授予日起24个月为止。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红利)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每期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均为3年(36个月),具体期限自禁售期满次日起36个月止。每期激励计划均设三个解锁日,依次为每期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的33.3%、33.3%、33.4%。
此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要满足如下规定: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锁定至任期满后兑现(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锁日所任职务的任期)。
3、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公司选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经济增加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业绩条件,每期激励计划具体授予及解锁业绩条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确定。业绩考核条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需征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同意。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1、授予时的绩效要求
在授予时,激励对象实际可授予数量与其在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分数小于90分的人员不予授予。
2、解锁时的绩效要求
解锁时的绩效要求在每期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3.3%、33.3%与33.4%,实际可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1)控股子公司人员解锁时的单位考核要求
按照与中航沈飞解锁业绩指标(ROE、扣非净利润符合复合增长率、EVA)一致的原则设置考核挂钩指标进行解锁。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当期不予解锁。
(2)领导人员
■
其中,年度考核为岗位不胜任的,不予解锁。年度评价为不担当、不作为的,不予解锁。
(3)专家骨干人才
■
当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公司对于每期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价方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考核办法》确定。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本长期激励计划分期实施,每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每期激励计划实施的间隔期为3年(36个月)。首期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无异议后实施,后续各期激励计划均需履行届时的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每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各期激励计划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每期激励计划自公告日至授予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2、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授予程序
每期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均相同,具体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当期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当期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当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考核办法》等;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当期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5、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股东大会审议当期《激励方案》,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7、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当期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8、股东大会批准当期激励计划草案后,当期激励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据当期激励计划草案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9、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草案后6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购买申请书》,经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
10、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解锁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当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具体程序如下:
1、解锁日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是否达到条件及解锁数量等审查确认;
3、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为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并按照有关规定转让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在解锁后离职的,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解锁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股权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1、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锁,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9)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与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4)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5)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6)除上述规定的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或虽担任公司职务,但所任职务不属本激励计划对象范围的(激励对象委派至下属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或者因正常职务调整或存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形,其不再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形除外)。
本激励计划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本激励计划下的权利,接受本激励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3、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合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进行。
4、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证券代码:600760 公告编号:2022-057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中航沈飞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中航沈飞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981.5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0.5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785.2万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196.3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沈飞”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中航沈飞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中航沈飞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981.5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0.5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785.2万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196.3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目前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且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除预留部分之外,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具体包括:
■
(三)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累计不得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首期授予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果未来相关国资管理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发生变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予以相应的修改。
注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注3: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0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08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中航沈飞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下列价格中最高者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32.08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即31.59元/股。
本激励计划定向发行股票的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价格发行。首次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中航沈飞股票均价=首次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中航沈飞股票交易总额/首次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中航沈飞股票交易总量。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授予价格按照下列价格中最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六、禁售期及解锁期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24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该股票分配的股票红利)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年(36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
■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此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要满足如下规定: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 锁定至任期满后兑现(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锁日所任职务的任期)。
3、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公司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1)公司授予时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
(2)公司授予时前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1.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
(3)公司授予时前一个会计年度EVA(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或“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
2、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解锁业绩条件为:
■
注:“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即净资产为扣除证券发行当年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净资产值);从证券发行次年起,解锁条件中的净资产收益率调整为不低于“证券发行当年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按照证监会行业划分标准,公司属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因此本激励计划选取行业内与公司主营业务类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并新增与公司主营业务类似的其他上市公司。具体如下:
■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同行业标杆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样本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数据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样本数据极值。剔除原则如下:
(1)对标企业发生资产重组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具有可比性,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样本企业,并履行相应程序;
(2)对标企业发生资产重组导致当年及以后年度较草案公告前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当年及以后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的最高档标准,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对标企业对应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数据极值;
(3)对标企业由于减少亏损或者扭亏为盈导致当年较草案公告前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最高档标准,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对标企业对应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数据极值;
(4)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的最高档标准指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每年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国有企业对应年度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的最高档平均值;如前述某个行业当年度没有统计数据,则取国务院国资委考核相应行业央企的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
解锁期内,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3、控股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按照与中航沈飞解锁业绩指标(ROE、扣非净利润符合复合增长率、EVA)一致的原则设置考核挂钩指标进行解锁。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当期不予解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1、授予时的绩效要求
在授予时,激励对象实际可授予数量与其在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分数小于90分的人员不予授予。
2、解锁时的绩效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3.3%、33.3%与33.4%,实际可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1)控股子公司人员解锁时的单位考核要求
按照与中航沈飞解锁业绩指标(ROE、扣非净利润符合复合增长率、EVA)一致的原则设置考核挂钩指标进行解锁。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当期不予解锁。
(2)领导人员
■
其中,年度考核为岗位不胜任的,不予解锁。年度评价为不担当、不作为的,不予解锁。
(3)专家骨干人才
■
八、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航空工业集团审核通过并达到授予条件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授予日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和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2、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考核办法》等;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航空工业集团审核;
5、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航空工业集团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草案,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7、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8、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本激励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9、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6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购买申请书》,经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0、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解锁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具体程序如下:
1、解锁日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是否达到条件及解锁数量等审查确认;
3、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为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并按照有关规定转让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在解锁后离职的,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解锁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股权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1、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锁,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9)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与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4)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5)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6)除上述规定的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或虽担任公司职务,但所任职务不属本激励计划对象范围的(激励对象委派至下属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或者因正常职务调整或存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形,其不再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形除外)。
本激励计划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本激励计划下的权利,接受本激励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3、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合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进行。
4、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2、锁定期内的会计处理: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金。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锁日之后的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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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即32.08元/股。假设激励对象均全部购买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81.5万股,不考虑出现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按照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08元/股计算,授予对象全部购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将收到31486.52万元的现金,股东权益增加31486.52元,其中股本增加981.5万元、资本公积增加30505.02万元。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1.5万股,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64.68元/股,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981.5×(64.68-32.08)=31996.9万元。该管理费用应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日内计入损益并进行摊销;该应确认的管理费用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出,但会影响公司净利润。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