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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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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副董事长应春晓因出差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罗国良董事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长胡季强、副董事长应春晓、董事汪洋、独立董事董作军、独立董事刘恩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尹石水、吴仲时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金祖成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认购英特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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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与本公司同被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贸集团)控制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集团,深交所上市,证券代码:000411)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等(简称:英特集团本次交易方案),为加强本公司与英特集团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强化省国贸集团内生命健康板块的产业协同,同意公司认购英特集团本次交易方案中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拟发行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认购价格为8.18元/股、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48,899,755股,最终实际认购的金额和股份数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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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陶久华、傅立群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大会经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陶久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