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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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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鹏科技”)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462,000.00万元。因公司业务需要和债权人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无偿为以上担保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0086号),借款金额2.1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全资子公司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能源”)、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鹏科技”)及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豪鹏”)为上述借款合同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的土地(不动产权号: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2212号,建筑面积:8975.64㎡,按份共有,公司持有50%)为抵押物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抵字第0011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豪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0114号),借款金额1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公司、全资子公司博科能源及曙鹏科技为上述借款合同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3.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豪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2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078号),授信金额2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公司、全资子公司博科能源及曙鹏科技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08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68号第一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和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技术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物业租赁和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镍氢环保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源变压器;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锂离子蓄电池。(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查询,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3月08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湖工业开发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镍氢电池、镍氢电池组、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组、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电源管理系统、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电池保护板,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惠州豪鹏20%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曙鹏科技持有惠州豪鹏80%的股份。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经查询,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为支持公司的发展,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008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0114号)及《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2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078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且此次担保公司不支付担保费用。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公司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1.协议主体

  借款人(债务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潘党育先生、博科能源、曙鹏科技、惠州豪鹏

  抵押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物: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的土地(不动产权号: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2212号,建筑面积:8975.64㎡,按份共有,公司持有50%)

  2.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1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内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0086号)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6.抵押登记:在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二)债务人为惠州豪鹏的《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

  借款人(债务人):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潘党育先生、豪鹏科技、博科能源、曙鹏科技

  2.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内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0114号)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债务人为惠州豪鹏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

  债务人: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潘党育先生、豪鹏科技、博科能源、曙鹏科技

  2.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内容: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2022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078号)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前述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担保额度为462,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58,2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310.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已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26,328.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9.56%。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0086号);潘党育先生、博科能源、曙鹏科技及惠州豪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抵押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抵字第0011号)。

  2.惠州豪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0114号);潘党育先生、公司、全资子公司博科能源及曙鹏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3.惠州豪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2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078号);潘党育先生、公司、全资子公司博科能源及曙鹏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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