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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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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2-062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义马支行”)、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第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因煤代油专用资金发生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立案审理。国华能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国华能源公司与建行义马支行、建银投资以及义煤集团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判令义煤集团偿还国华能源贷款本金29,563.59万元、利息72,955万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以上本息合计102,519万元;3.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8月23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18)豫民初41号民事判决:1.原告国华能源与被告建行义马支行、建银投资、第三人义煤集团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2.驳回原告国华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国华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830号裁定:1.撤销河南省高院(2018)豫民初41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院关于证据交换的传票,并于11月25日参加网上庭前会议。

  二、 申请追加当事人情况

  (一)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各方情况

  申请人: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奇

  被申请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春星

  (二)申请人请求追加当事人情况

  申请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义煤集团、建行义马支行、建银投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河南省高院重审。

  申请人认为义煤集团于2008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了资产重组,于2011年通过借壳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欣网视讯,股票代码:600403,以下简称“欣网视讯”)实现了上市,义煤集团以其名下11个矿井资产注入欣网视讯,成为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随后欣网视讯更名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义煤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后注入大有能源的矿井包括本案中使用煤代油基建贷款建设的新安矿井。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大有能源应在接收的资产价值范围内对本案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一审重审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一审重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高度重视案件诉讼情况,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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