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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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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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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于2019年1月1日,本行评估合同现金流特征及业务模式后,将部分可供出售债券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债券。于2018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上述债券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5.81亿元。如果未被重分类,上述债券2020年及2019年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分别为人民币0.09亿元、0.13亿元。②于2019年1月1日,本行评估合同现金流特征及业务模式后,将部分可供出售资产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类型包括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债券及股权。

  ③于2019年1月1日,本行评估合同现金流特征及业务模式后,将部分持有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④于2019年1月1日,本行评估合同现金流特征及业务模式后,将部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债券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债权投资债券。

  ⑤于2019年1月1日,本行评估合同现金流特征及业务模式后,将部分以摊余成本计量并分类为应收款项类投资的信托投资及资管计划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将减值准备的余额从原金融工具准则调整为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调节表

  下表将2018年12月31日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已发生损失模型计量的减值准备调整为2019年1月1日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的减值准备: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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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行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期初调整总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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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基于2018年12月31日数据,本行实施新准则后,期初未分配利润减少2.91亿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3.76亿元,盈余公积减少0.33亿元,少数股东权益减少0.004亿元,即调增2019年1月1日的股东权益为0.52亿元,增幅为0.25%。

  (二)新收入准则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建立了一个五步法模型用于核算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所有收入。该准则下,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反映其向客户转移商品或劳务的对价,该对价为预计有权向客户收取的金额。准则的原则是提供一个更结构化的方法来计量和确认收入。本行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收入准则,该准则不适用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收入,因此不会影响本行大部分收入,包括新金融工具准则所涵盖的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汇兑收益。本行实施该准则对本行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财务报表列示方式变更

  根据《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8〕3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要求,本行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归入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中,不再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并入“其他资产”及“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参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不追溯调整比较数据。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四)债务重组列报方式变更

  本行采用了财政部于2019年5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于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衔接规定,本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五)关联方的判断的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本行此前未视为关联方的子公司的联营企业、及联营公司的子公司作为本行的关联方。该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了关联方的判断以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按照衔接规定不追溯调整比较数据。2019年度本行子公司无联营企业、本行与联营公司的子公司无关联交易,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六)新租赁准则

  本行采用了财政部于2018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该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为2021年1月1日。该变化构成了会计政策变更,且相关金额的调整已经确认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过渡要求,本行选择不对比较期间信息进行重述。

  对于新租赁准则转换,本行承租人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存在的租赁合同不进行重新评估并采用多项简化处理,包括对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对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在首次执行日计量使用权资产时不包括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根据首次执行日前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不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等。

  本行在计量使用权资产时,采用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等进行必要调整。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相比,本行2021年1月1日的总资产及总负债分别增加人民币5.80亿元,其中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33亿元和人民币5.80亿元。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2021年1月1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异调整过程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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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还采用了财政部于2021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5月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9号)。上述相关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业务,根据上述解释与规定进行调整。该等变更对本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七、重大事项说明

  (一)重大担保

  截至2022年6月30日,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本行及子公司无重大对外担保情况。

  (二)重大诉讼与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尚未了结诉讼、仲裁案件共16笔,涉及金额(本金)124,217.42万元。上述案件主要为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贷纠纷或追偿贷款纠纷等,案件起诉争议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纠纷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本行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尚未了结诉讼、仲裁案件共2笔,涉及金额1,044.66万元。其中,一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争议金额为159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该案件已指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另一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争议金额为885.66万元,该案件系本行起诉某物业服务公司解除相关物业合同,对方向本行提起反诉并主张经济损失885.66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综上,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上述未了结诉讼、仲裁均为其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已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减少该等诉讼、仲裁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述未了结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本行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其他或有事项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无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重要或有事项。

  (四)表外信用承诺

  报告期内,本行表外信用承诺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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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本行表外信用承诺分别为1,086.32亿元、1,037.67亿元、782.53亿元、564.74亿元。除上述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其他或有风险的表外业务,不存在其他贷款承诺。

  (五)行政处罚情况

  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受到行政处罚共计11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3,430,200元。上述11笔处罚涉及的罚款均已缴清,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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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山东银保监局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齐鲁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复函》(鲁银保监函〔2022〕84号),认为截至2021年末,齐鲁银行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基本具备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持续完善,基本条件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求。山东银保监局于2022年7月1日出具《关于齐鲁银行合规证明的函》,认为职责范围内未发现影响本行再融资事项的重大风险。

  上述行政处罚行为所涉及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没有导致本行、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并且涉及的罚款金额占本行净资产的比例很小,且已缴清。因此,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本行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六)重大期后事项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未发生影响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八、本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报告期内,全球经济延续弱势复苏格局,中国经济虽然仍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但增长速度较以往年度有所放缓,结构性矛盾的压力日益增大。银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逐步提升,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行业竞争不断加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并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的到位和资本及时有效的补充将进一步夯实本行持续、稳健发展的资本基础,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和核心竞争实力,有利于本行战略规划的顺利推进,有助于本行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并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表现。

  

  第六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一)募集资金总额

  2021年9月30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10月29日,本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

  (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有助于本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的同时,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本行均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亦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本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在转股后短期内可能对本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摊薄,但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逐步产生效益,将对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并为本行资产规模的稳步扩张及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

  (四)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有利于促进本行盈利能力提升。

  三、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

  本行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本得到了及时的补充。但是,本行较快的发展速度使得资本、尤其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情况仍不十分乐观,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3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2%,资本充足率为14.46%。当前,本行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对资本补充的需求较高,发行可转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二)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速、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进入关键阶段,为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内银行需要维持信贷投放规模稳定合理增长,而风险加权资产的持续增长,将使银行面临持续的资本压力。本行专注主责主业,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放贷款和垫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49.58%,2019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4.08%。因此,本行在加强利润积累的同时,有必要及时补充银行资本金,打破资本瓶颈的束缚,保持适度的信贷投放增长,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四、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可行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可转债转股后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同时提升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行将合理运用募集资金,审慎经营,稳健发展,在保持资产规模合理稳定增长的同时,力争净资产收益率维持较高水平。为实现该目标,本行将持续推进如下举措:

  (一)聚焦五大业务板块战略定位,推动全面转型发展

  本行将坚持“服务城乡居民、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的市场定位,以“打造行稳致远的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继续按照五大业务板块战略定位,即“公司业务是规模和利润增长的主要支撑,零售业务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金融市场业务是规模和利润增长的有效动力,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改善客群结构的重要手段,县域金融业务是独树一帜的特色业务”,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加快数字转型赋能、推进战略迭代升级,强化人才、科技、运营、战略支撑保障,一体化推进全面转型发展。

  (二)筑牢风控防线,提升内控合规管理水平

  本行将坚决筑牢风控防线,健全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工具和方法,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风险政策、授信政策引领业务发展,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前瞻性,努力提升资产质量。同时,本行将严格落实监管政策要求,增强内控建设和案件防控,完善“三内三外”“一防一控”的风控协同联防作业机制,优化监事会、风险合规、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四位一体”的监督执纪工作模式。

  (三)持续优化组织结构,建立灵活运营机制

  本行将持续革新组织架构,进一步完善与地方紧密对接、紧贴市场、紧贴客户、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优化“大公司”“大零售”“大运营”的总体架构,完善公私联动、上下联动、紧密协作的联合作业机制。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和灵活敏捷的运营机制,提高本行的市场反应能力,规避市场不断变化的风险,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四)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本行将持续优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积极提升资产收益,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同时,本行将持续加强对包括本次募集资金在内的资本金的有效管理,强化资本约束,不断完善资本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资本管理水平,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综上所述,本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将有效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本行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既定战略目标,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业务,强化资本约束,提升资产质量,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为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内容

  1、本行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6、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询时间及地点

  自募集说明书摘要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00-11:00,15:00-17:00,投资者可至本行、保荐机构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4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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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银行”、“发行人”、“本行”或“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上证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4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证函〔2021〕323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齐鲁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T日),所有原股东(含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64665”,配售简称为“齐鲁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为每股配售0.001746手可转债,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2022年11月29日前(含T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齐鲁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股东有效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580,833,334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8,000,000手。

  2、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11月29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4、2022年11月30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11月30日(T+1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定网上申购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5、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12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80亿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4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7、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8、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9、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11、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1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为新增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齐鲁配债”,配售代码为“76466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简称为“齐鲁发债”,申购代码为“783665”。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齐鲁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齐鲁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重要提示

  1、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06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齐鲁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65”。

  2、本次发行8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80,000,000张,8,000,000 手,按面值发行。

  3、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齐鲁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齐鲁银行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74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746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580,833,334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8,000,000手。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申购简称为“齐鲁发债”,申购代码为“783665”。网上投资者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6、本次发行的齐鲁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齐鲁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7、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8、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齐鲁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齐鲁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本公告仅对发行齐鲁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齐鲁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齐鲁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22年11月25日(T-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1、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2、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总额:80.00亿元。

  3、发行数量:8,000,000 手(80,000,000 张)。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6、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6年,即2022年11月29日至2028年11月28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1.00%、第四年1.60%、第五年2.40%、第六年3.00%。

  (3)债券到期赎回: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9%(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①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2年11月29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8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募集说明书公告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

  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

  (6)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2月5日,即T+4日)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23年6月5日至2028年11月2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7)信用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A。

  (8)资信评估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7、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2年11月29日(T日)。

  8、发行对象

  (1)向本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9、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80亿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10、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11、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齐鲁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齐鲁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2、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80亿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80亿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4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和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3、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4、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6、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下文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7、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9%(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8、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19、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20、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本行将与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齐鲁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齐鲁银行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74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746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580,833,334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8,000,000手。

  (二)原股东的优先配售

  1、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8日(T-1日)。

  (2)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22年11月29日(T日),9:30-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3)优先配售缴款日:2022年11月29日(T日)。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齐鲁配债”,配售代码为“764665”。

  (2)认购1手“齐鲁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3)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认购量获配齐鲁转债,请原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齐鲁转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4)原股东持有的“齐鲁银行”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缴纳足额资金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4、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1)原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齐鲁配债”的可配余额。

  (2)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3)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三)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具体申购方法请参见本公告“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数量

  本次齐鲁转债的发行总额为80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9、发行方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申购时间

  2022年11月29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五)申购办法

  1、申购简称为“齐鲁发债”,申购代码为“783665”。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申购及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齐鲁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齐鲁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6、投资者在T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六)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22年11月29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七)配售原则

  上交所交易系统根据委托申购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齐鲁转债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齐鲁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自动按每1手(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手齐鲁转债。

  (八)发售程序

  1、确定有效申购

  2022年11月29日(T日),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上交所将于T日确认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同时根据有效申购数据进行配号,按每1手(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2、公布中签率

  2022年11月30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

  3、摇号与抽签

  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2年11月30日(T+1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确认认购数量及缴款

  2022年12月1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齐鲁转债的数量并准备认购资金,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10张,1,000元)。

  (九)缴款程序

  2022年12月1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12月5日(T+4日)刊登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十)结算与登记

  1、2022年12月2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2、本次网上发行齐鲁转债的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获配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包销基数为80亿元,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4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22年11月28日(T-1日)在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0817号

  联系电话:0531-86075850

  联系人:胡金良、张贝旎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联系电话:010-86451545、010-86451546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5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8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简称“齐鲁转债”,债券代码“113065”)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6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22年11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和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一、网上路演时间: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15:00-16:00

  二、网上路演网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人员。

  特此公告。

  发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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