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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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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岛新材”)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78.9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于2017年10月27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上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上级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23日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股有限公司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22-047、2022-050、2022-055)。

  公司于2022 年10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子公司安徽丽岛近日在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22-048)。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三、本次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经公司综合考虑进行项目结项。

  1、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的实施地点基础建设因审批流程、采购及施工招投标进度、天气多方面因素影响,基建实施进度缓于预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发展规划,结合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以及电池铝箔的市场前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经过审慎研究和综合判断,拟调减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度,保留部分拟投入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大楼的部分建筑工程建设,相关研发设备的采购、工程建设等未来拟使用自有资金投入。

  2、新建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考虑到目前公司内部网络及信息化程度已基本满足内部控制和管理需求,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经过审慎研究和综合判断,决定暂缓实施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结项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应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公司拟于近日将前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13150000001186096、605689193)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节余利息收入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及国泰君安证券和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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