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1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3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490552J)存在以下事实:

  2020年8月、2020年12月,你公司与AlphawaveIPInc.(以下简称“Alphawave")签署协议,约定你公司向Alphawave采购SerDesIP和相关服务,交易金额294.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19.82万元(以2020年12月31日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28%。Alphawave时任董事SehatSutardja(周秀文)是你公司董事长、总裁WayneWei-MingDai(戴伟民)及董事、副总裁Wei-jinDai(戴伟进)的妹夫,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Alphawave是你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2月9日才履行董事会补充审议程序,并于2021年2月10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