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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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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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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现金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或本公司交易平台查询分红方式。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的交易时间内(不含权益登记日)办理变更手续。

  3、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成功的分红方式为准。

  4、投资者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按基金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

  5、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68-6688(免长途话费),或登陆网站http://www.pyamc.com了解相关情况。投资者也可以前往本基金有关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3日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扬基金)对旗下16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公告之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修订的基金明细

  本次修订涉及鹏扬基金旗下16只公募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增加侧袋机制相关产品的修订内容

  (一)对“前言”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前言”章节增加侧袋机制条款,具体如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对“释义”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 “释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和“特定资产”条款,具体如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条款,具体如下: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五)对“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条款,具体如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对“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中,修订“暂停估值的情形”条款,增加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条款,具体如下:

  1、将“暂停估值的情形”第3点内容修订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条款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七)对“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条款,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基金收益与分配”章节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条款,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对“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条款,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调整

  根据各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上述修改内容作适应性调整。

  三、增加存托凭证相关产品的修订内容

  (一)对“前言”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前言”章节增加风险揭示,具体如下: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二)对“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1、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投资范围”中明确“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2、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投资策略”中补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条款,具体如下:

  “本基金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宏观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能力、投资时机等进行判断,筛选出具备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存托凭证,以把握存托凭证带来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察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2)存托凭证的估值情况;(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程度等情况;(4)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存托凭证的特有情况。”

  3、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投资限制”中补充存托凭证投资限制,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三)对“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中补充存托凭证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四)对“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的修订

  在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条款,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调整

  根据各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上述修改内容作适应性调整。

  四、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已一并修订。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涉及到上述相关内容的进行对应修订。此外,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做了必要的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登录鹏扬基金网站(www.pyamc.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要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鹏扬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3日

  附表:本次涉及修订的基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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