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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8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1月17日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正浩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9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3.70元。募集资金总额3,31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56,480,253.05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2022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757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董事会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及目前现金流量情况,决定调整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科技储备资金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足完成项目的部分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解决。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于2022年11月2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3.70元。募集资金总额3,31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56,480,253.05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2022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75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各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不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目前处于产能扩张阶段,资金需求较大,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孚能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孚能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孚能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孚能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1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3.70元。募集资金总额3,31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56,480,253.05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2022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757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及投资决策

  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孚能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方可实施。孚能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孚能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东吴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2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购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定期存单作为保证金或者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存单或者保证金等额置换;或者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以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上述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方式视同募投项目使用募集基金。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3.70元。募集资金总额3,31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56,480,253.05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2022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757号)。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明确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购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定期存单作为保证金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操作流程:

  (1) 公司将用应付等额的募集资金购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定期存单,定期存单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相同,定期存单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公司应于每次购买上述定期存单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2)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以上述定期存单作为保证金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及定期存单汇总表,并按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3)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上述定期存单的本金及利息将汇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兑付完成后,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4) 对于购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定期存单事项,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尚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推进实施购买定期存单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操作流程:

  (1) 公司将应付等额的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项下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公司应于每次将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项下的保证金账户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2)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以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及保证金汇总表,并按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3)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将汇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兑付完成后,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5、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 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并按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2) 公司财务部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对票据和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一般账户进行置换,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6、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单、转入保证金账户或转入一般账户的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7、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相应的定期存单和保证金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将积极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购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定期存单作为保证金或者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存单或者保证金等额置换;或者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以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上述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方式视同募投项目使用募集基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将对公司通过购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定期存单作为保证金或者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存单或者保证金等额置换的实际操作流程;或者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以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孚能科技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3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40,000,000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23.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1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1,519,746.9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56,480,253.05元。2022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75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截至2021年11月21日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截至2022年11月21日,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与兴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赣州蓉江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孚能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东吴证券与徽商银行芜湖三山支行、工商银行芜湖赭山支行营业室、中国银行芜湖三山支行等7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东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晓舟、张东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东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晓舟、张东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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