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策略中关于信用债范畴进一步明确不含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自2022年11月25日起生效。现将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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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修改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
上述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自2022年11月25日起生效,届时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45了解相关事宜。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