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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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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产品为管理人依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进行规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运作。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关于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销售服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经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自2022年11月21日(含)起,对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开展销售服务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产品范围

  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码:873001)

  二、活动时间

  自2022年11月21日(含)起至2022年12月31日(含)止。

  三、费率优惠内容

  在活动时间内,本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率由0.25%降至0.15%,优惠费率如有调整,本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原销售服务费率或其他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管理人网站(www.gfam.com.cn)查阅相关信息,或拨打本管理人指定客服电话(95575)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1.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日常申购业务

  2.1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设上限限制,不得出现接受某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2、管理人可以规定集合计划单笔申购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管理人可以规定集合计划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以及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7、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除外。

  2.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计划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集合计划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计划份额,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最低为1000元。

  当日提交的自动申购申请不可撤销。

  本集合计划支持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签约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后默认设置为采用自动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具体的以销售机构提供的申购申请方式为准。

  (2)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份额。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及集合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按照集合合同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计划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当日提交的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提交的自动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本集合计划支持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进行赎回,投资者签约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后默认设置为采用自动赎回的方式进行赎回,具体的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赎回申请方式为准。

  (2)为公平对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集合计划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日常转换业务

  4.1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约定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约定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无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2)本集合计划按日计算并按月度支付收益,管理人另行公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详细情况,可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阅《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4)风险提示: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5)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6)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5,公司网站:www.gfam.com.cn。

  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集合计划自2012年11月26日开始募集,于2012年12月10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2年12月11日正式成立,并于2013年1月23日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53号文备案确认。管理人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了公募化改造,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5日签发《关于准予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424号),准予本集合计划进行合同变更。

  2022年11月1日,管理人于官网发布《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申购赎回、投资、费用、收益分配、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等方面并相应修订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2022年11月21日起生效。

  自2022年11月21日起,“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5,公司官方网站:www.gfam.com.cn。

  风险提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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