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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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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0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2,216,727.2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的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近日,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鲁1083民初4108号案件《乳山市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乳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将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由

  公司与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阳光”)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购销合同》。2022年4月因泛海阳光拖欠上述购销合同相关货款,公司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泛海阳光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1,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60,000元,合计人民币22,260,000元。2022年4月,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立案申请。经协商,公司撤诉,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辽0803民初1224号。

  近日,公司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乳山市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乳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泛海阳光认为双方上述《购销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公司应依法向泛海阳光返还已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63,8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8,416,727.26元,合计人民币72,216,727.26元(以上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2年9月26日);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的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联系公司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将从诉讼程序和实体上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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