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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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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修订)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额度、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和年度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项目预算表》;

  (三)募投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财务中心、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核同意;

  (四)分管副总裁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审批单;

  (二)募投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授权副总裁(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审批)或总裁审批,50万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

  (三)财务中心依照审批后的募集资金计划及公司授权审批制度执行付款。

  公司支付的属于募投项目开支范围的项目人员工资,在公司发放工资时统一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再由财务中心定期办理费用汇总手续并经上述审核审批流程后由财务中心办理募集资金划转手续。其他类似的费用支出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指定负责部门会同财务中心负责执行。

  (二)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三)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四)项目完成后,由公司指定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中心、审计部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向财务中心、审计部、总裁办等提交项目投资效果报告。

  审计部应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资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差异超过计划进度大于5%且小于30%(含)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上述第十五条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增项目投资总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财务独立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备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7日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四雄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聘任陈皓先生、汤珊女士、林清民先生、王军平先生、崔剑先生、朱建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聘任林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汤珊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均为三年,自本次聘任之日起算,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拟竞拍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保障,有效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促进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实现。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参加土地竞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能够从程序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修订是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最新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修订,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能有效完善公司现行的制度体系,提升公司的制度化管理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十、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有利于保证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国清  陈朝阳  阳建勋

  日期:2022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35          股票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2-059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2年12月0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5、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0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0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0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

  8、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11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

  (三)上述议案均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将就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统计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披露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11月18日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2年12月0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二)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采用书面信函、电子邮箱或传真办理登记的请与公司电话确认。(信函、邮箱或传真方式以:2022年12月04日17:3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地点: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邮寄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361000

  邮箱:002335@kehua.com

  传真:0592-5162166

  (四)联系方式及其他说明

  会议咨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林韬、赖紫婷

  联系电话:0592-5163990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为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362335”,投票简称:“科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2月0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2月0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项的投票指示:

  ■

  证券代码:002335          股票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2-053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于近期届满。根据《公司法》、《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代表人选进行推荐和选举,会议由工会主席卢明福先生主持,经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审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同意选举杨明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杨明珍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杨明珍女士将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杨明珍女士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生,福建漳浦人,本科学历。历任:科华数据人力中心招聘经理,公司营销中心渠道合作事业部人力处经理,公司数通版块人力中心总监助理。2022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数通版块人力中心总监助理。杨明珍女士目前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2-058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1月03日通过厦门市土地矿产交易市场(http://zygh.xm.gov.cn/tz/)发布了《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2XG04-G等两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翔安区13-07A马巷南片区张厝路与内田溪路交叉口东南侧01、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号2022XG05-G、2022XG04-G)。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科华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数能”)、厦门科华慧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慧云”)以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 万元的自筹资金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本次拟竞拍的土地是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挂牌编号为2022XG05-G、2022XG04-G的工业用地,总土地面积为 183,720.67平方米。本次竞拍挂牌起始价合计为人民币 7,450万元,竞买保证金合计为人民币1,490万元。(最终成交价格以实际为准,能否竞拍成功尚具有不确定性)

  2、审议情况

  2022年 11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参与竞拍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竞拍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一切事宜。本次竞拍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出让方基本情况

  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竞拍主体基本情况

  本次竞拍土地的主体分别为科华数能、科华慧云两家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竞拍主体一:

  1、公司名称:厦门科华数能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TGRBQ19

  3、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100号恒业楼208-38室

  4、法定代表人:陈成辉

  5、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1-06-30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池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云计算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科华数能 100%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 竞拍主体二

  1、公司名称:厦门科华慧云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TGRDA3C

  3、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100号恒业楼208-39室

  4、法定代表人:林清民

  5、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1-06-30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科华慧云 100%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宗地基本情况

  本次拟竞拍的土地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2022XG04-G号、2022XG05-G号,面积共计为183,720.67平方米。具体情况下:

  (一) 地块一

  1、 宗地号:2022XG04-G

  2、 土地位置:翔安区13-07A马巷南片区张厝路与内田溪路交叉口东南侧01地块;

  3、 土地面积:81,616.041平方米;

  4、 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0601工业用地(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50年;

  5、 容积率:1.3~3.0;

  6、 建筑系数(下限):40%;

  7、 竞买保证金:662万元;

  8、挂牌交易起始价:3,310万元。

  (二) 地块二

  1、宗地号:2022XG05-G

  2、土地位置:翔安区13-07A马巷南片区张厝路与内田溪路交叉口东南侧02地块;

  3、 土地面积:102,104.627平方米;

  4、 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0601工业用地(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50年;

  5、 容积率:1.3~3.0;

  6、 建筑系数(下限):40%;

  7、 竞买保证金:828万元;

  8、挂牌交易起始价:4,140万元。

  四、本次土地竞拍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当前,公司在国家战略和全球能源危机的背景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正式吹响“二次创业”的号角,提出“闪耀双子星,逐梦双百亿”的战略目标。为了满足公司业务特别是新能源储能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新能源、智慧电源、数据中心产品等高端装备及创新基地项目。本次拟竞拍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保障,有效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促进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实现。本次竞拍土地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次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具体竞拍金额及能否成功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竞拍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 A0567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7日15: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副董事长陈四雄因公务出差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经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陈皓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人,代表股份175,733,17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8.073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陈成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成辉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656,4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4%。

  1.02 选举陈四雄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四雄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656,4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4%。

  1.03 选举陈皓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皓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656,4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4%。

  1.04 选举周伟松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周伟松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656,4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4%。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陈朝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朝阳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730,3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

  2.02 选举张国清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张国清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730,3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

  2.03 选举阳建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阳建勋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730,3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黄劲松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黄劲松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666,1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3.02 选举庄伟聪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庄伟聪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75,740,07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3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周伟松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朝阳先生、张国清先生、阳建勋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劲松先生、庄伟聪先生当选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涛

  黄巧婷

  2022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35        股票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2-057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了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同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本次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具体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陈成辉先生(董事长)、陈四雄先生(副董事长)、陈皓先生、周伟松先生。

  独立董事:张国清先生、陈朝阳先生、阳建勋先生。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其任期自本次当选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以上董事会成员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由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周伟松先生、陈朝阳先生(独立董事)五人组成,其中陈成辉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由张国清先生(独立董事)、陈四雄先生、阳建勋先生(独立董事)三人组成,其中张国清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阳建勋先生(独立董事)、陈成辉先生、陈朝阳先生(独立董事)三人组成,其中阳建勋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陈朝阳先生(独立董事)、陈成辉先生、张国清先生(独立董事)三人组成,其中陈朝阳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三年,其任期自本次当选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 名, 具体成员如下:

  股东代表监事:黄劲松先生(监事会主席)、庄伟聪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杨明珍女士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其任期自本次当选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以上监事会成员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及本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四、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聘任陈四雄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陈皓先生、汤珊女士、林清民先生、王军平先生、崔剑先生、朱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汤珊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林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三年,其任期自本次聘任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附后)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林韬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林韬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592-5163990 传真:0592-5162166

  电子邮箱:lintao@kehua.com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国家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邮政编码:361006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公司本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五、换届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赖永春先生、卢明福先生、周春燕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以上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2-056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7日在福建省厦门国家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第九届监事会成员后,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现场发出会议通知。本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推选黄劲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的讨论,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同意票3 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黄劲松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其任期自本次当选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

  黄劲松先生简历附后。

  二、以同意票3 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需要,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布局,为进一步增加公司的优质产能和综合竞争力,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科华数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科华慧云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 万元的自筹资金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竞拍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一切事宜。

  本次交易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18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58)

  三、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9,206.8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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