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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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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ST科华 公告编号:2022-104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科华,证券代码:002022)于2022年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6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核实情况

  1、 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珠海保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保

  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征询函复函》:

  (1)、 你公司涉及的重大仲裁事项已经进行了披露;

  (2)、 你公司筹划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3)、你公司关于拟对天隆公司恢复控制并拟将天隆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恢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事项,已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4)、 除此上述事项之外,我公司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5)、 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我公司不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形。

  (6)、 未发现涉及科华生物的需要我公司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不存在其他可能对你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重大事项情况

  1、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29日分别披露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后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隆”,与“西安天隆”合称“天隆公司”)38.00%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各方正在有序推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分别作出(2022)陕0112行保1号、(2022)陕0112财保608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陕0112民初13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1)解除对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DV20210578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行使所持西安天隆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召集主持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任命董事、监事权)的禁止;解除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天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禁止。(2)解除对公司持有的西安天隆股权(占西安天隆全部股权的62%)、苏州天隆股权(占苏州天隆全部股权的62%)的查封。(3)就公司诉西安天隆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准许公司撤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91民初6758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诉苏州天隆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准许公司撤诉。

  3、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股东珠海保联起诉李明、彭年才、苗保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491民初3068号之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珠海保联撤诉。公司于本次诉讼案件中未被要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SDV20210578仲裁案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关于公司与天隆公司少数股东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各方签订的《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及仲裁进展情况,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裁决。天隆公司少数股东和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各自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和解谈判阶段性进展的汇报(四)及再次延长和解协商期限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关于延长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2022年10月3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签发(2022)沪贸仲字第22253号文,仲裁庭决定同意再次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并要求各方在2022年11月30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

  5、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恢复控制并重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公司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恢复控制并重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天隆公司暂时失去控制的情形已经消除,拟对天隆公司恢复控制,并拟将天隆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恢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以会计师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此外,公司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二)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关注到媒体和投资者对上述仲裁、诉讼事项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给予了关注,除此以外,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三)其他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 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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