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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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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11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受理案件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2)湘民申6475号和(2022)湘民申647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8月6日,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动力公司”)以合同纠纷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和银行账号。2021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公司银行账户及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1)。

  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湘02民初48号)、(2021)湘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高新动力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诉内容如下:

  (一)诉讼一

  1、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108号凯乐桂园V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

  一审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一审被告: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412室。

  法定代表人:魏军。

  一审第三人: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院主楼北座2号楼18层1801、1802、1804、1806。

  法定代表人:顾平

  2、上诉请求

  (1)依法再审本案,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驳回被申请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或发回重审;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诉讼二

  1、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108号凯乐桂园V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

  一审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一审被告: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412室。

  法定代表人:魏军。

  2、上诉请求

  (1)依法再审本案,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驳回被申请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或发回重审;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目前有关事项正在推进中,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再审申请书;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2)湘民申6475号和(2022)湘民申6476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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