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国华 公告编号:2022-061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翔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金海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翔、陈金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1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审慎确认收入并考虑子公司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翔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金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翔、陈金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