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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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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 告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2022-037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份26,465,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以上股份由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通过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取得。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计划在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减持不超过9,300,657股的已回购股份,总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目前公司已通过回购专户减持4,65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本次减持后,公司回购专户持有21,815,37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9%。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根据规定在减持期间内减持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披露进展公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减持期间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减持回购股份收回资金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补充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减持计划要求在减持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适时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及是否可按期完成减持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无。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2022-038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288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及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倪伟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莹、陈思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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