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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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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2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2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下午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8楼会议室)。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到会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及总裁胡绍安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6)。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2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辞任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刘畅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畅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刘畅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目前,刘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刘畅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聘任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及总裁胡绍安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

  李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李军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固定电话:0755-86951472

  传真:0755-86951514

  电子邮件:002411@biconya.com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8楼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个人简历

  李军,男,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西安212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国泰君安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李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李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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