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2-043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诉讼所处阶段:案件处于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1,739元货款,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民初20652号民事判决(关于案件一审判决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4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诉讼由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一审判决如下:

  1、一审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09,696.70元;

  2、一审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8,209,69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7日止;以16,209,69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一审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30元,保全费5,000元,一审原告公司已预交,由一审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2022)京0108民初20652号民事判决不服,已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1,739元货款;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 本次上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情况为准。

  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