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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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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6版)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孰晚)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承诺不减持的情形:

  发行人发生欺诈发行的情形,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发生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发生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贵未满3个月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6)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就公司上市后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终止条件

  (1)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邀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以孰低者为准),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1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2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5、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8)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公司/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应领取的股东分红(如有)留置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四)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就上市后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以孰低者为准),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2、控股股东甬顺芯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甬顺芯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时,本公司将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本公司指定的主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本公司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3、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王顺波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时,本人将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本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本人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10%,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者税后薪酬总和的20%(以孰高为准)。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4、董事、高管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徐林华、徐玉鹏、高文铭、金良凯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本人将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本人将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本人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自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晚完成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价格进行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若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公司已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公司将及时、充分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欺诈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特此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甬顺芯承诺

  甬顺芯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保证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矽电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甬矽电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甬矽电子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王顺波承诺

  王顺波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矽电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甬矽电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甬矽电子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控股股东甬顺芯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承诺督促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公司的相关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王顺波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督促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的相关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二)控股股东甬顺芯的承诺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顺波为进一步保护发行人上市后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特就有关事项确认及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甬顺芯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不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可能进行的(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王顺波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并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为确保该等承诺的履行,现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8)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甬顺芯承诺

  甬顺芯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做出如下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将应得股东分红留置公司,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王顺波承诺

  王顺波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本人将应领取的股东分红(如有)留置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8)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本人将应领取的股东分红(如有)留置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8)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5、独立董事承诺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二)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员工持股平台宁波甬鲸、宁波鲸舜、宁波鲸芯承诺

  宁波甬鲸、宁波鲸舜、宁波鲸芯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朗迪集团、齐鑫炜邦、中意控股、宁波鲸益承诺

  朗迪集团、齐鑫炜邦、中意控股、宁波鲸益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方正承销保荐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联席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在本次提交首发申请前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前述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中金启江1.82%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中金传化1.0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中金启辰0.04%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启江持有发行人767.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的2.21%),中金传化持有发行人333.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的0.96%),中金启辰持有发行人2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的0.58%),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浦成持有发行人121.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的0.35%)。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甬顺芯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二)实际控制人王顺波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三)员工持股平台宁波甬鲸、宁波鲸舜、宁波鲸芯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朗迪集团、齐鑫炜邦、中意控股、宁波鲸益承诺

  本公司/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公司/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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