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1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2-042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1,100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涉诉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判决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应收款项催收力度,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112民初3812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就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纠纷,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并立案,案件号(2022)粤0112民初38127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我乐家居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共计1,100万元及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判决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