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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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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22-041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志兰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71,4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04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71,4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0264%;通过网络投票股东6名,代表股份总数为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6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6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黄圣植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013%;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黄圣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013%;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陆晓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徐涛、徐良宇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公告的《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1月8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2年11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9,200,000股。

  2.3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4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171,4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26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171,4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黄圣植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99.9876%;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0.01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0%。

  2.《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99.9876%;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0.01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0%。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4.2 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3时结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   航                                   徐  涛

  徐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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