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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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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2.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3.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分两笔签署,一笔1.5亿元、一笔3.5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与固安云谷作为共同承租人就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和芯鑫租赁拟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共同且连带地享受和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公司拟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以持有固安云谷4.87%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4.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11月10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效率,减少会议成本,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提请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1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和2022年5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8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和2022年5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向民生银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1年。公司对上述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民生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6.73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7.73亿元(其中占用2022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5.23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2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9.77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综合授信合同》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授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为壹亿元整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二条 授信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综合授信额度可使用的授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汇票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法人账户透支及其他(商业承兑兑付额度;甲方作为汇票债务人或保证人,第三方作为汇票持票人向乙方叙作的汇票贴现(质押)业务)。

  第三条 授信期限

  本合同授信期限为1年,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9日(皆含本日)。

  第四条 担保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且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1.1 主合同

  1.1.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合同正文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上述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

  1.1.2 各方在此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乙方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1.2 最高债权额

  1.2.1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如适用)。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1.2.2 最高债权额包括最高债权本金额以及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具有以下含义:

  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主债权中本金部分(简称“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是指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最高限额。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2年11月9日至2025年11月9日(皆含本日)。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第五条 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或保证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8,248.34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9.3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2,374.3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04%,对子公司担保为805,874.0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与银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与银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1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06)。

  2022年11月1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了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提请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备提案资格,提案程序合法,且该提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会议事项均不变。现将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6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2年11月1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和提案编码:

  ■

  ■

  注1:该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注2:该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提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4日和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11月5日和2022年11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17:00止。

  (二)登记方式: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2年11月18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四)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关注防控政策,鼓励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北京市健康码和行程码均为绿色方可现场参会,否则不得参会,请予以配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邮政编码:100085

  (三)联系电话:010-58850501

  (四)指定传真:010-58850508

  (五)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六)联 系 人:郑鹏远

  (七)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关于增加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通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

  注1:该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注2:该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说明:1、请在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名称(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1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注册资本:138,319.0446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国显光电系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保证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第二条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 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8,248.34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9.3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2,374.3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04%,对子公司担保为805,874.0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1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8,319.0446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固安云谷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8,248.34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9.3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2,374.3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04%,对子公司担保为805,874.0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1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分两笔签署,一笔1.5亿元、一笔3.5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与固安云谷作为共同承租人就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和芯鑫租赁拟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共同且连带地享受和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公司拟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以持有固安云谷4.87%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67083X5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32楼3205F室

  5.法定代表人:杜洋

  6.注册资本:1,320,949.0321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5年08月27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芯鑫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杨玉彬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2.10%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5.83%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权。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售后回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下称甲方):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下称乙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承租人(下称丙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租赁物:云谷固安拥有的账面净额约为人民币6.32亿元(含税)的机器设备。

  2、款项用途:用于补充承租人营运资金。

  3、租赁本金:人民币伍亿元整(分两笔签署,一笔1.5亿元、一笔3.5亿元)。

  4、租赁期间: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但具体起止日期以甲方单方发出的起租通知书为准。

  5、租赁物留购价款:人民币1,000元(含增值税款)(分两笔签署,每笔500元)。

  6、担保: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保证合同》;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所有权转让协议已签署后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及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债务人”或“承租人”)共同与债权人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

  (2)为保证债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2 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担保权利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及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债务人或承租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

  (2)为保证质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权利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主债权租金金额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第三条 质押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出质人持有的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4.87%股权,对应人民币1,000,000,000.00元认缴/实缴出资。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五条 质押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质押期限为自质权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权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注销登记之日。

  5.2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质权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押权利完成相应的质押登记时设立。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5.83%。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固安云谷和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公司固安云谷和国显光电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8,248.34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9.3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2,374.3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04%,对子公司担保为805,874.0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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