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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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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2-073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库存股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尚国潮”)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剩余回购库存股的议案》,决定注销回购证券账户中剩余股份共计12,129,240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股份注销的相关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73,464,476股减少至761,335,23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773,464,476元减少至人民币761,335,236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丽尚国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

  二、 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注销回购库存股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的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申报时间: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每个工作日9:00-12:00、13:30-18:00

  申报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号loft49创意产业园2幢1单元证券管理中心

  联系人:陈云辉 刘姝君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电话:0571-88230930

  传真号码:0571-88230930

  电子邮箱:600738@lsguochao.com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如以邮寄或者传真申报的,债权申报所需的原件资料仍需通过其他方式补充申报。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2-072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号loft49创意产业园区2幢1单元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余董事因工作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注销剩余回购库存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以上议案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佳隆、解树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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