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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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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7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派方案已经2022年9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导致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7,013,211股扣除已回购股份5,444,720股后的1,151,568,4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144385元(含税),共派现13,178.38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利润分派方案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1138999元/股=(0.1144385元/股×1,151,568,491股)÷1,157,013,211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138999元/股。

  一、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时公司的总股本1,157,013,2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39元(含税),共派现13,178.38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转至下一年度。除前述现金分红以外,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总额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5,444,72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1,157,013,211股的0.47%。

  3.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派方案实际以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 1,157,013,211股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5,444,720股后的1,151,568,491股为基数实施,并保持分配总额不变。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份5,444,720股后的1,151,568,4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4438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派1.029946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 个月)以内,每10 股补缴税款0.228877元;持股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 股补缴税款0.114439 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派方案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相关调整原则一致,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22年11月1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22年11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2年11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年11月8日至登记日2022年11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五、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0.1144385元/股×1,151,568,491股)÷1,157,013,211股= 0.1138999元/股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138999元/股。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正在实施的股份回购方案所涉及回购价格也将相应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及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758-2844724;   传  真:0758-2865223;

  联系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邮政编码:526020。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7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判决结果:公司向吴松苗等8名投资者赔偿损失384,427.13元(注:较一审判决应赔偿损失575,154.58元减少190,727.45元),驳回吴松苗等8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6,486.72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130-4137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吴松苗等8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上诉人为风华高科(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为吴松苗等8名投资者(一审原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关于吴松苗等8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7日、6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吴松苗等8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575,154.58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6元。

  (二)公司上诉情况

  1.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松苗等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②诉讼费用由吴松苗等投资者承担。

  2.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①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专业性较强领域纠纷,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 各投资者损失比例的确定等争议应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②一审判决认定风华高科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2018年8月8日为揭露日错误。③一审判决未查清基本事实,认定因果关系错误。④一审判决未认定本案受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错误。⑤一审判决未予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导致认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印花税损失数额错误。股票交易印花税仅对出让方征收,一审判决按照千分之一计算投资者的印花税损失错误。⑥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操作证券市场,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

  (三)投资者答辩情况

  吴松苗、孙志斌、姜毅云、竺文昊、韩锦娣、李碧泉、王永生、陈广伟8名投资者提交答辩意见称:不同意风华高科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130-4137号】,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397-4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397-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松苗等八名投资者赔偿损失384,427.13元;

  (三)驳回吴松苗等八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99元,由吴松苗等投资者负担4,843.03元,风华高科负担8,15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1元,由吴松苗等投资者负担4,160.25元,风华高科负担8,33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4130-4137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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