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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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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2-001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2,8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84,307,454.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8,492,545.3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6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708,492,545.3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验字[2022]361Z0068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0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8,492,545.30元,与上述截至2022年10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俊、赵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2-00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8日上午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3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表决的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苏庆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4、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2-003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8日上午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3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妮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2-004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 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根据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361Z006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60,000,000元,总股本增加至560,000,000股。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5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厦眼科” ,股票代码“301267” ;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56,336,32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22年11月7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同时,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工商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情况为准,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完毕之日止。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2-00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57,709.6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概况

  2022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2,8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84,307,454.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8,492,545.3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6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708,492,545.3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验字[2022]361Z006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198,998.64万元。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能够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57,709.6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57,709.6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7,709.6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2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57,709.6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2-006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2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概况

  2022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2,8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84,307,454.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8,492,545.3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6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708,492,545.3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验字[2022]361Z006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公司正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有一定周期,且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198,998.64万元,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超募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避免资金闲置,公司提议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正常进行、公司运营正常且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2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现金管理产品品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拟购买安全性高的、流动性好的、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五)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在上述现金管理投资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现金管理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审部门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管理收益,维护股东权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2-007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投票,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17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提案:

  ■

  上述第1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上述第2项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护照、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异地股东须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11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17楼大会议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2-2108975

  传真:0592-2108895

  联系人:曹乃恩

  电子邮箱:zhengquanbu@huaxiaeye.com

  5.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1267。

  2、投票简称:华厦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委托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方式自制均有效。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57,709.6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7,709.6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扈军  赵蓓  傅元略

  2022年11月8日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350200761727554T。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00股,于2022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之1501、17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参与市场竞争,逐步扩大公司实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药零售;西药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钟表、眼镜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专科医院;教育辅助服务(不含教育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的教育服务(不含教育培训及其他须经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保健食品零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零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其他综合零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下列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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