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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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5,188,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77%。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2022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5,125,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1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35,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9%;反对15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4,58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4%;反对478,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211,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498,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94%;反对47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8%;弃权211,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8%。
提案3.00 《关于受让攀枝花振兴钒钛资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份额及变
更普通合伙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4,119,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22%;反对7,148,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5%;弃权4,009,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029,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64%;反对7,148,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04%;弃权4,009,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31%。
提案4.00 《关于合资成立河南振兴钒钛低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4,964,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6%;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73,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9%;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5%;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5%。
提案5.00 《关于对禄丰钛业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8,467,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21%;反对6,69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2%;弃权1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77,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594%;反对6,690,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41%;弃权1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6%。
提案6.00 《关于投资建设金昌冶炼副产硫酸资源及氯碱废电石渣综合利用生产 40 万吨合成金红石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4,98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16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1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98,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7%;反对16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4%;弃权1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