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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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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减持股份
导致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智能        公告编号:2022-025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减持股份

  导致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吴潮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公司股东吴潮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知,因吴潮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部分股份,持股比例累计降低达到5%。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3、股东累计股份变动情况

  2015年8月7日公司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潮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4,204,5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8%。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后,吴潮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921.05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79%,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潮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115.05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4%。

  3、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巨轮智能

  股票代码:00203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潮忠

  联系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经济开发区5号路中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一致行动人)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星光国际广场3幢2011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累计降低达到5%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巨轮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1、吴潮忠

  ■

  2、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主要股东情况:

  ■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的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3日和2021年7月26日,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吴潮忠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转让4,273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4%,并与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吴潮忠

  乙方: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

  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提名、委派董事;董事会会议表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共同提案;

  2、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并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共同委派、选定董事或监事;

  9、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中的其它职权。

  除非甲方的意见明显违法或损害公司的利益,乙方承诺在上市公司各事项上与甲方的意见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表决。

  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

  2.1 表决权委托是指乙方就上市公司所有事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其所持股权的表决权。

  2.2 乙方就上市公司所有事项与甲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乙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表决权委托书》。

  2.3 如出现以下情况,经乙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1、甲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甲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之日止。

  第四条 协议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截止2022年11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控制关系图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自2015年8月7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22年3月17日披露《关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披露之日的期间,吴潮忠先生因个人原因减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2022年11月8日,吴潮忠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获取投资收益而减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301,940,5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291,150,5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4%。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7日公司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潮忠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4,204,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58%;

  2015年9月17日,吴潮忠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份转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9,500,000股,增持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3,704,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24%;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33,131,89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红股4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6股,合计送转1,466,263,780股,送转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199,395,670股。吴潮忠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增加至401,113,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24%;

  2018年7月6日和7月13日,吴潮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分别增持上市公司股份510,000股和4,117,000股,增持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5,740,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5%;

  2021年7月21日、7月23日、7月26日吴潮忠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合计转让上市公司股份4,273万股给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吴潮忠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103,800,000股股票,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2%,减持后,吴潮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1,940,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7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91,150,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4%。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

  三、吴潮忠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吴潮忠先生。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吴潮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杜飞磊

  2022年11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吴潮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杜飞磊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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