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浙民终12号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凯瑞德公司、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联模、张朱晟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9日、2021年9月10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067)、《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06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L065)。现将(2022)浙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公告如下: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原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晨烨,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五安路1号三楼10室。法定代表人:仝小斐。诉讼代表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人:欧洋洪。
一审被告: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小斐。
一审被告: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王璇。
一审被告: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21层2503-1。法定代表人:吴联模。
一审被告:吴联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一审被告:张朱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件号:P********。
2.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信银行余杭支行对凯瑞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具体情况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9日、2021年9月10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067)、《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06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L065)。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浙0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9369787.5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浙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前期破产重整程序按照普通债权对本案判决债务进行了预计负债计提并预留了偿债资源,因此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22)浙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