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11月7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45层)。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苗德山先生。
6、会议通知刊登在2022年10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股东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8人,代表股份1,386,149,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90,806,126股的66.29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1,069,062,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13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17,087,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1658%。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349,710,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55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032,747,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39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16,962,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1598%。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股份36,439,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4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36,314,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3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60%。
8、受疫情防控影响,苗德山董事长、陆明董事、左江董事、何森监事、周冬监事、骆保国副总经理、周益三总法律顾问和杨汉明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其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邓丽婷律师和詹晓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使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提案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386,149,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49,710,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7.371%;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439,3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29%;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提案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345,717,3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7.083%;反对40,432,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17%;弃权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42,625,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6.860%;反对7,08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11%;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91,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23%;反对33,347,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06%;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增资投资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议案》
本提案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386,149,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49,710,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7.371%;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439,3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29%;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邓丽婷律师、詹晓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