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1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2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利特”)以及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近日收到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原告普利特与被告上海力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桑公司”)、上海容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力桑公司、容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2.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沪0118 民初19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力桑公司、容虎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即本公司支付货款44,670,982.99元。

  (2)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265,154.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力桑公司、容虎公司共同负担。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容虎公司和力桑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容虎公司请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请求认定货款未付是因为原告有错,且给容虎公司及其客户造成损失,要求原告先处理损失赔偿问题再沟通货款问题;力桑公司请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和费用共同负担。

  (二)原告陕西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星”)与普利特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8月5日,上市公司完成收购海四达电源79.7883%股权的交割,海四达电源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21年9月,因合同纠纷陕西华星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陕04民初97号),请求依法判决海四达电源退回采购款2,615.00万元,判令海四达电源偿损失费、维修费、品牌声誉费等合计1,090.52万元及相关诉讼费、保全费等。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6月3日、6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

  2.诉讼进展情况

  海四达电源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陕西华星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230,7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716元。由原告陕西华星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结案,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上诉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2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25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在公司内部OA系统对纳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