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200,048,683.43元、利息8,870,907.52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4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00,048,68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因与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泰宁华府开发项目”合同纠纷一案,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14),并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该案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41、临2022-069、临2022-099、临2022-121),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2年11月4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2民初3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48,683.43元及利息8,870,907.52元;
2、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4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00,048,68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3、孙岭山、杨成杰、陈清平、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对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驳回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676.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6,676.36元,由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19,259.81元,由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7,416.45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7,416.45元,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