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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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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2-084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事项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2年4月7日(即上一期诉讼公告披露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77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823,888,73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1年报数据)的13.6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金额为675,369,852 元,作为被告的案件金额为143,894,645元,作为第三人的案件金额为4,624,238元。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

  2、相关重大案件详细内容

  (1)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仲裁PT.BIOTIS PRIMA AGRISIND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PT.BIOTIS PRIMA AGRISINDO

  案件标的:50,192,564.02

  诉讼请求: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36,551,329.02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为13,341,235元)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0元;

  ④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7年9月,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二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约定中电二公司承接其位于印度尼西亚的“1#生产厂房、2#综合楼(3-4层)、3#动物实验楼项目”,后中电二公司收回77,674,925元,尚余部分货款未收回,遂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36,551,329.02元、违约金13,341,235元、律师费300,000元。

  案件进展:

  本案于2022年1月26日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通知需进行大使馆认证;2022年7月仲裁委就本案进行送达,因被申请人位处国外,未收到送达反馈;2022年8月26日,仲裁委送达被申请人成功,中电二公司收到本案传票及受理通知,委托顾问律所泰和泰代理;2022年9月23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在审理中。

  (2)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博腾投资有限公司、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 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博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86,502,947.28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85,494,443.83元;

  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享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08,503.45及后续利息(以85,494,443.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④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⑤被告四在欠付被告一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函费。

  事实理由:

  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试验工厂、试制验证车间、动力站A、安全实验车间、危废品库、非机动车车棚A---机电安装承包工程》合同,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试验工厂、试制验证车间、动力站A、安全实验车间、危废品库、非机动车车棚A---装饰装修承包工程》合同。因建设单位资金问题案涉项目停工,并将已完工程进行移交撤场。至今被告迟迟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因此原告起诉。

  案件进展:

  2022年7月11日法院正式立案;2022年8月12日线下保全立案;2022年9月1日法院出具保全结果,保全到昆山聚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此案目前等待开庭审理中。

  (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扬州恒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 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恒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恒大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100,037,834.39

  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解除《扬州恒大新能源科技项目年产12GWH先进三元软包动力锂电池首期机电安装及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复工协议、补充协议四、《抗震支架工程委托书》、《老办公室空调安装工程委托书》;

  ②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76,245,317.6元(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并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暂计1,050,491.0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最终工程款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

  ③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赶工奖20,016,891元及利息暂计7,630,60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6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最终赶工奖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

  ④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20,664,030.59元;

  上述费用共计100,037,834.39元。

  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⑥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⑦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担保服务费、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就“扬州恒大新能源科技项目年产12GWH先进三元软包动力锂电池首期机电安装及室内精装修工程”签署了《施工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接案涉项目。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但被告多次逾期付款且发生履约能力下降的事实,因此为防止后续收款困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案件进展:

  本案于2022年6月由原告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已立案,双方进行了初步的证据交换,目前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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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仲裁申请书》;

  3、《判决书》;

  4、《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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