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1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76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及相关公告。

  2022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

  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9月3日、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公告编号:2022-117)(公告编号:2022-142)(公告编号:2022-16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共计7,900,1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1%,最高成交价为49.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80元/股,成交总金额约为38,66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6月13日)前5个交易日(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0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92,036,472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7,217,100股,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77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3号)的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4,105,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41,05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2年9月29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30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57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进度,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池州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天赐”)、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赐”)、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祺”)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与募集资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文件。

  2022年9月3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通过向浙江天赐、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现金增资,以及九江天赐向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九江天祺进行现金增资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83,444.28万元对浙江天赐进行增资;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78,638.80万元对九江天赐进行增资;同意九江天赐获得上述增资后,采用向其全资子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九江天祺以增资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募投项目,增资金额分别为81,856.23万元、63,158.08万元、33,624.49万元。

  以上各项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1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1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目前,由浙江天赐、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九江天祺负责组织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已分别划转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浙江天赐与开户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池州天赐与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天赐新动力分别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九江天祺与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已分别在各自对应的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仅用于“年产15.2万吨锂电新材料项目”、 “年产2万吨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及“年产6.2万吨电解质基础材料项目”、“年产4.1万吨锂离子电池材料项目(一期)”、“年产6万吨日化基础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但须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向保荐机构报送存放明细。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承诺募集资金存放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不得用于质押。

  2、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剑飞、高宏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在开户行所开立专户可开立转账版网银,可办理银企直连业务。

  10、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