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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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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发行对象/认购人):轩景泉/轩菱忆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11月1日

  (二)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1、认购标的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价格为26.86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年11月2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如调整后的股数有尾数,则作向下取整处理。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3、认购方式

  现金认购。乙方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4、认购金额

  轩景泉和轩菱忆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金额,分别不超过16,800万元和7,200万元,合计不超过24,000万元(含本数)。

  5、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8,935,218股。轩景泉和轩菱忆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254,653股、2,680,565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则乙方认购数量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则乙方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三)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认购人承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认购人支付认购款后,发行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认购人的认购价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新增股份登记至认购人名下的手续。

  (四)限售期

  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成立。

  2、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方案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2)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本次发行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3、本协议签署后两年内约定的股份认购相关条款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有关条款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上交所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双方有权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对协议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于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用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2)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使公司更好地把握行业发展机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以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股本结构的稳定,体现了股东对公司战略发展的支持和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的重大变化。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鉴于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6、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2-072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拟向其实际控制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前,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1.49%股份;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8,935,218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轩景泉先生和轩菱忆女士直接控制公司36.98%股份,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免于发出要约。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2-073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包括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包括其关联方)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2-074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来德”)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2-075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1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1月1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区红旗大厦 19 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8日

  至2022年11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7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4:00-16:00)。

  (二)登记地点:长春市高新区红旗大厦 19 层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加盖公章)。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需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上需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 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在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7:00 前送达登记地点。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红旗大厦 19 层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5800703

  联系人:王艳丽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2-076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暨累计减持股份达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798,236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1.62%减少至6.62%。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公司股东宁波绿河晨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河晨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河睿能”)、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燕园”)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信息披露义务人3

  ■

  信息披露义务人4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河睿能、绿河晨晟、宁波燕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注:1、在减持期间,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相关数据与减持计划公告中的内容有所差异,转增股本于2022年6月23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请参照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4.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实际比例为5%,该比例与本次权益变动明细各分项之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73,136,700股的实际比例为11.6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2、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实际比例为5%,该比例与本次权益变动明细各分项之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的。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来德

  股票代码:68837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宁波绿河晨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绿河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楼10-1-1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河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楼10-1-9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姚商燕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姚商燕创守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四海大道3号商会大厦407室-2

  信息披露义务人4名称: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国芳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奥来德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负责人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4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绿河晨晟及其一致行动人绿河睿能、宁波燕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合计减持不超过4,399,765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00%。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暂无其他减持计划。于上述减持计划结束后,如计划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河晨晟持有公司股份为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47%;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河睿能持有公司股份为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3%;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燕园持有公司股份为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8%,信息披露义务人甘肃国芳持有公司股份为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河晨晟持有公司股份1,887,6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河睿能持有公司股份1,941,3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燕园持有公司股份169,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河睿能持有公司股份2,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河睿能、绿河晨晟、宁波燕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注:在减持期间,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相关数据与减持计划公告中的内容有所差异。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73,136,700股的实际比例为11.6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2、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实际比例为5%,该比例与本次权益变动明细各分项之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河晨晟、绿河睿能、宁波燕园、甘肃国芳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绿河晨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2年10月3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绿河晨晟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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