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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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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58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黄继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成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常安全(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一、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截至本报告期末,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184,767,792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黄继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成会计机构负责人:常安全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黄继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成会计机构负责人:常安全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黄继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成会计机构负责人:常安全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5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驳回执行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驳回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支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该执行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与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的2022内0204执1271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支行

  被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包头市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乐业”)、庞庆华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就与被执行人的借款纠纷向法院申请裁定执行,案号:2022内0204执1271号(详见公告,编号:2022-025),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的银行存款;

  2、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的公积金账户;

  5、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以人民币51,794,984.91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119,195.00元为限。

  二、本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2内0204执1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确定被执行人在立案前已将申请人欠款履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

  三、本次执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执行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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