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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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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2临-06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28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5号)、《关于对刘国强、闫云胜、郑温雅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3号)和《关于对王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占公司资金,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刘国强、闫云胜、郑温雅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3号)

  刘国强、闫云胜、郑温雅: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冀中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刘国强、总经理闫云胜、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郑温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行为,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法律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障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占公司资金,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你们于2022年11月4日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6号)

  王涛: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冀中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对以上关联交易事项的签批负责人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失责,应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相关领导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报告。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态势良好,业绩增长显著,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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