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 :汉马科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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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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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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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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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2022年7月27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4),披露了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事项。2022年8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8),披露了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联合体为“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管理人的公告》((2022)湘04法鉴第97号)事项,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2022年10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6),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收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收回滨海新区经开区星马汽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津开发[2022]13号)事项。根据天津经开区规划建设需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将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位于经开区第九大街以南、东海路以西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开发区不动产权第100136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将配合尽快落实具体收回工作。
3、2022年10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已办理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名称由“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此次名称变更事项不涉及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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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范现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永永会计机构负责人:胡磊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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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范现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永永会计机构负责人:胡磊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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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范现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永永会计机构负责人:胡磊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2-079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25,299,149.66元及违约金(以4,462,598.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836,55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刘年松对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鸿斌对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4,462,598.38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8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1,054.00元,被告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年松、吴鸿斌负担88,844.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0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25,299,149.66元及违约金(以4,462,598.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836,55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刘年松对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吴鸿斌对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欠款本金4,462,598.38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9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9,898.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1,054.00元,被告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年松、吴鸿斌负担88,8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