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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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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法定代表人谷澍、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张毅及财会机构负责人刘世栋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公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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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财务数据

  本季度财务报告所载财务数据和指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说明外,为本行及子公司(统称“本集团”)合并数据,以人民币标价。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百万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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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以人民币百万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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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行结合自身正常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未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损益,及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等列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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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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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2022年9月30日,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股通股票)。

  3、上述股东中,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维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汇金公司及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计算的持股数为141,342,881,051股,持股比例为40.39%。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维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计算的持股数为4,534,005,036股,持股比例为1.30%。

  4、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财政部一次性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有资本划转账户13,723,909,471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本次划转股份,自股份划转到账之日起,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

  5、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均未开展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其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H股股份,自身不从事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二)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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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规定,“优先股股东情况中应当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除去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其他优先股股东的股东性质均为“其他”。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农行优1的股份数量占农行优1股份总数(即4亿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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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维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规定,“优先股股东情况中应当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除去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其他优先股股东的股东性质均为“其他”。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农行优2的股份数量占农行优2股份总数(即4亿股)的比例。

  四、其他提醒事项

  (一)季度经营简要分析

  (除特别说明外,本部分财务数据以人民币标价)

  财务业绩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本集团实现净利润1,973.0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30%。年化平均总资产回报率为0.84%,同比下降0.05个百分点;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79%,同比下降0.38个百分点。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53元,同比提高0.03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5,646.20亿元,同比增长3.62%。利息净收入4,480.50亿元,同比增长4.27%。净利息收益率为1.96%。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73.55亿元,同比增长2.87%。业务及管理费1,485.30亿元,同比增长6.58%;成本收入比26.31%,同比增加0.73个百分点。信用减值损失1,435.73亿元,同比增加19.57亿元。

  资产负债

  截至2022年9月30日,总资产338,264.5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7,572.97亿元,增长16.37%。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93,729.2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1,978.56亿元,增长12.80%。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按业务类型划分,公司类贷款105,604.85亿元,个人贷款75,644.58亿元,票据贴现7,613.94亿元,境外及其他贷款4,369.15亿元。金融投资92,809.4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0,509.02亿元,增长12.77%。

  总负债311,945.7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5,467.78亿元,增长17.06%。吸收存款248,906.9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9,835.70亿元,增长13.62%。吸收存款(不含应计利息)按期限结构划分,定期存款120,014.39亿元,活期存款118,740.26亿元,其他存款6,658.12亿元;按业务类型划分,公司存款92,420.74亿元,个人存款146,333.91亿元,其他存款6,658.12亿元。

  股东权益26,318.7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105.19亿元,增长8.69%。其中普通股股本3,499.83亿元,其他权益工具4,398.69亿元,资本公积1,735.56亿元,盈余公积2,210.90亿元,一般风险准备3,878.31亿元,其他综合收益501.88亿元,未分配利润10,029.00亿元。

  资产质量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不良贷款余额2,697.0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9.20亿元;不良贷款率1.40%,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302.65%,比上年末上升2.92个百分点。

  县域金融业务

  截至2022年9月30日,县域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71,927.2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9,744.09亿元,增长15.67%。县域吸收存款106,836.4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2,701.94亿元,增长13.49%。

  重点领域业务

  持续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截至2022年9月30日,制造业贷款余额22,77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320亿元,增长30%;绿色信贷业务余额25,47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692亿元,增长29%;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7,89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679亿元,增长35%。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2年9月,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了人民币300亿元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及人民币70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

  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已向截至2022年7月1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2068元(含税),合计人民币723.76亿元(含税)。

  2022年8月29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优先股一期2021-2022年度股息发放方案。本行将于2022年11月7日向截至2022年11月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农行优1(证券代码360001)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按照票面股息率5.32%计算,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32元(含税),合计人民币21.28亿元(含税)。

  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季度财务报表

  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期内净利润及股东权益无差异。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季度财务报表见附录四。

  六、发布季度报告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季度报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季度报告同时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以及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附录一 资本充足率信息

  2022年9月末,本集团采用非零售内部评级初级法、零售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计量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标准法计量内部模型法未覆盖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计量的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率如下表所示。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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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  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本集团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披露以下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同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自2017年起,披露季内每日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并披露计算该平均值所依据的每日数值的个数。

  流动性覆盖率

  本集团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及相关统计制度规定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本集团2022年第三季度流动性覆盖率日均值为132.0%,比上季度下降3.5个百分点,计算该平均值所依据的数值个数为92个。本集团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压力条件下可动用的存放央行超额准备金、以及满足《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一级和二级资产定义的债券。

  2022年第三季度内日均流动性覆盖率及各明细项目的平均值如下表所示: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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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三  杠杆率信息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按照银保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计量的杠杆率为7.36%,高于监管要求。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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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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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8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亲自出席监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王敬东监事长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4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股一期2021-2022年度

  股息发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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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01

  ●优先股简称:农行优1

  ●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32元(含税)

  ●最后交易日:2022年11月3日

  ●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4日

  ●除息日:2022年11月4日

  ●股息发放日:2022年11月7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优先股一期(以下简称“农行优1”)2021-2022年度股息发放方案,已经本行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行优1股息发放方案

  1. 发放金额:按照农行优1票面股息率5.32%计算,每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32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21.28亿元(含税)。

  2. 发放对象:截至2022年11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农行优1股东。

  3. 扣税情况:每股税前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32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农行优1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32元。

  (2)对于持有农行优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788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农行优1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若派息前相关税法规定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 最后交易日:2022年11月3日

  2. 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4日

  3. 除息日:2022年11月4日

  4. 股息发放日:2022年11月7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全体农行优1股东的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

  四、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106301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8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亲自出席董事12名,林立董事由于其他公务安排,书面委托张旭光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谷澍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提名汪昌云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会议决定提名汪昌云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汪昌云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任期3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行将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汪昌云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一。

  三、提名刘力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会议决定提名刘力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力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银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董事任期3年,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

  刘力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二。

  四、提请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22年12月22日(周四)在北京召开,有关详情请见本行另行发布的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附件一:汪昌云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

  附件二:刘力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汪昌云先生简历

  汪昌云,男,1964年4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伦敦大学金融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所长、ESG研究中心副主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目前兼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投资学专业建设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国家审计署特约审计员。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经济与金融高级研究院院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汪昌云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汪昌云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汪昌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昌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刘力先生简历

  刘力,男,1955年9月出生,北京大学物理系理学硕士,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目前兼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刘力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力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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