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股份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鉴于回购期限即将届满,且公司尚无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具体计划,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三年持有期限即将届满且尚未转让的15,000股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具体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具体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十、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特提请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十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2-054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通知于2022年10月18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振邦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季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季报编报过程中,各涉密部门和机构履行了保密义务,无违反季报编制的保密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3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80.530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4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注销回购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拟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特提请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2-057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0月31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0.5303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9元/股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吴中”)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3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80.530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4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7日,公司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4、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及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3人调整为11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4.0000万股调整为331.90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38.4303万股调整为80.5303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2月16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331.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8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3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日为2022年3月14日。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登记过程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0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09人,首次实际授予数量为330.4000万股。2022年3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3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80.530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3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80.530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49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10月31日
2、预留授予数量:80.5303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7人
4、预留授予价格:3.49元/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3.36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3.4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9月30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四)关于本次预留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2.10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3人调整为11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4.0000万股调整为331.90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38.4303万股调整为80.5303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授予登记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15,000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9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331.9000万股调整为330.4000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江苏吴中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3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80.530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49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80.530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预测算,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255.28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不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0月3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80.530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49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登记等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
2、《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
4、《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2-05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吴中”)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名因离职,已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7日,公司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4、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及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3人调整为11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4.0000万股调整为331.90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38.4303万股调整为80.5303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2月16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331.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8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3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日为2022年3月14日。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登记过程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0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09人,首次实际授予数量为330.4000万股。2022年3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3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80.530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离职,其中3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0股;另1名激励对象被动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5,000股,公司将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4名离职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为主动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0股,回购价格为3.68元/股;1名激励对象为被动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回购价格为3.68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如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调整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具体回购注销实施情况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公告为准。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184,000元加上因1名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所需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50,000股,公司
总股本将由712,388,832股变更为712,338,832股。
单位:股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2-060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该事项尚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为准。
2022年10月28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公司对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计划未予以实施的股份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三年内依法予以注销。鉴于回购期限即将届满,且公司尚无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具体计划,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三年持有期限即将届满的15,000股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12,388,832股变更为712,323,832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712,388,832元变更为人民币712,323,832元。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总部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总部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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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为准,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2-061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1日和2021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1 年11 月29 日至2022年11 月29 日)。具体内容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9、2021-073)。
二、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12个月。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不变,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2022-063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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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1月14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3日
至2022年11月14日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15:00至2022年11月14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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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15:00至2022年11月14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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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11月9日及11月10日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3、登记地址及相关联系方式
(1)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
(2)联系人:李锐 王雅杰
(3)联系电话:0512-65686153/65618665
(4)传真:0512-65270086
(5)邮编:215124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与会股东及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