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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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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23

  

  ■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一、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二、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三、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黄源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彬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宁伟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 元。公司负责人:黄源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彬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宁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黄源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彬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宁伟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27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奥视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70%,以下简称“奥视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利率将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资金成本,充分发挥公司整体规模优势,公司拟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奥视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以满足其业务经营发展的需求。上述财务资助将根据奥视达实际资金需求与使用情况在额度范围内分笔给付,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利率将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

  奥视达少数股东珠海奥视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奥视达”)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主要用于实施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未能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情况

  1、企业名称:上海奥视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黄源浩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YFP61

  4、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38号18楼

  5、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从事视觉科技、智能科技、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电子科技、生物技术、化工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大数据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成立日期:2019年6月3日

  9、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其70%股权,珠海奥视达持有其30%股权,珠海奥视达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11、奥视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履约能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奥视达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存在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及风险控制措施

  1、近年来,公司借助3D视觉硬件和算法技术的优势切入教育行业领域,已形成较完善的校园体育与健康解决方案。奥视达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结合3D视觉硬件、算法、大数据和内容等,开发了包括视力健康与脊柱侧弯筛查、智能乒乓教学、交互运动训练、全视觉智能体测等一系列智能软硬件系统和教学课程,搭建了教、学、评、测、练的闭环系统。

  目前,奥视达的相关业务处于落地拓展阶段,短期内对资金需求较大。为有效缓解奥视达经营发展的资金压力,支持其产品研发及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其进一步拓展教育行业的解决方案业务,增强公司整体的核心竞争力。

  2、本次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其经营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状态。公司将根据奥视达的实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日常资金周转需要。

  在向奥视达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奥视达的经营管理,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评估风险并同步调整风险应对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有助于控股子公司的业务顺利发展,降低资金成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规模优势。公司针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奥视达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向奥视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额度的财务资助。公司本次向奥视达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奥视达对业务发展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整体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奥视达提供财务资助。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奥视达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具有合理背景,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2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1月14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2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4日

  至2022年1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八) 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A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时,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但是股东大会就下述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更改公司主营业务;

  7、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对上述第2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的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不受前述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通过的约束。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 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议案1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2年11月8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8:00

  (二)登记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合伙企业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股东可以通过邮件和信函方式登记,以公司接收邮件或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及信函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3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邮件标题或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收到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出席会议时需携带登记材料原件,以作出席资格复核。

  (四)注意事项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2、为配合当前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安排,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合公司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提供近期行程记录及核酸检测报告,并在符合届时公司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会。

  六、 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及核酸检测等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402692

  传真号码:0755-26419029

  电子邮件:ir@orbbec.com

  联系人:靳尚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2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冠强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23)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奥视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视达”)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向奥视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额度的财务资助。公司本次向奥视达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奥视达对业务发展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整体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奥视达提供财务资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25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现行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26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897.51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1,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963.1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229.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734.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7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3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本次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7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2,390.79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2,390.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229.10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2年7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506.72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506.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费用明细加总与合计数若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募集资金总体置换情况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总额为人民币32,897.51万元。上述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952号)。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897.51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奥比中光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奥比中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952号);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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