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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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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控股股东在2017年度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后因控股股东个人原因,导致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2018年4月开始,公司陆续接到相关法院起诉的通知,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还款(详见公告:临2019-003、临2019-005、临2019-024)。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自2017年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本报告期末,资金占用余额(本金及利息)共计35,757.15万元。

  公司已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左洪波)科目。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不定期问询并定期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并已取得签字回执。后续,公司将继续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追缴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保障投资者权益。

  2、违规担保事项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万元。

  1)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本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762.25万元。

  上诉案件第一债务人为杭州尊渊,公司在与对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上事项,努力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2)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本金、利息等合计为168,289,146.66元。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2022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23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一审重审尚未开庭。

  3)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58号,一审判决公司对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万浩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左洪波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截至本报告期末,根据本案一审判决(未生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945.18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消除,公司将与相关方协商争取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业绩承诺超期未履行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注入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08号),确认追溯调整之后的注入资产2016年度、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4,153.77万元、999.12万元。

  根据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药业”)与奥瑞德有限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所有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于2015年1月23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业绩承诺方因承诺业绩未完成需履行37,971.64万股的业绩补偿,因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需履行2,305.57万股的估值补偿,合计应赔偿股份为40,277.21万股。

  重组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注入资产减值测试的核查意见》,对注入资产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金额和各业绩补偿方对应需赔偿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赔偿通知、赔偿实施方式、补偿顺序、赔偿股份分配及目前的股份赔偿履行等情况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已向各业绩承诺方正式发送履行相应的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的通知,并披露了《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相关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明确披露了业绩承诺补偿的具体承诺主体对应数额及相关情况。公司将督促各业绩承诺方,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并将视业绩承诺的相关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广大股东利益。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由于业绩赔付第一义务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个人资产权利受限,暂无法实施赔付,导致业绩承诺超期未履行。业绩赔付第一义务人左洪波、褚淑霞承诺将尽快与债权人沟通,解除财产冻结,尽力回笼资金,解除所持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争取早日完成股份赔付。公司也将积极关注左洪波、褚淑霞债务纠纷解决进展和推进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追偿计划和实施措施,综合相关情况的解决进度,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推进股份赔偿事宜尽早实施。公司将加强与各中介机构及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寻找更多可能实施的业绩补偿方式,尽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切实可行的赔付方案,全力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及预重整事项

  2022年9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债权人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整。2022年9月9日,公司债权人单丽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2022)黑01民诉前调959号、(2022)黑01破申101号,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4)。

  2022年9月16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发布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6)、《关于公司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5)。

  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公告,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7)。在临时管理人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共计2个主体(合计3家企业,两家及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视为一个报名主体)提交了重整报名资料,包括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鲁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鑫宸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其中,鲁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鑫宸实业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资人”)支付了保证金,并拟被确定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后续,临时管理人将与联合体投资人就投资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磋商。如果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联合体投资人未能与临时管理人签署相应的正式投资协议或未能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临时管理人有权更换投资人或开展二次投资人招募。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正积极协助临时管理人有序推进预重整阶段的相关工作,同时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全部由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另外,若因重整失败奥瑞德有限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48,887,604.11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鑫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鑫宏会计机构负责人:盛海波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00 元。

  公司负责人:杨鑫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鑫宏会计机构负责人:盛海波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鑫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鑫宏会计机构负责人:盛海波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8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3人,会议由监事宋学全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与会监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选举宋学全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其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慎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本次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保证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简历:

  宋学全,男,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5 年加入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2012 年加入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制造部部长助理、生产计划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行政人资部档案室主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宋学全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8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 年9月7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债权人以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整。2022年9月9日,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最近一个月的重整及预重整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9月16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发布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6)、《关于公司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5)。

  2022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7),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临时管理人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共计2个主体(合计3家企业,两家及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视为一个报名主体)提交了重整报名资料,包括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鲁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鑫宸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其中,鲁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鑫宸实业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资人”)支付了保证金,并拟被确定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后续,临时管理人将与联合体投资人就投资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磋商。如果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联合体投资人未能与临时管理人签署相应的正式投资协议或未能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临时管理人有权更换投资人或开展二次投资人招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积极协助临时管理人有序推进预重整阶段的相关工作,同时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及奥瑞德有限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及奥瑞德有限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及奥瑞德有限重整事项的受理文书,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股票因2021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1、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全部由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另外,若因重整失败奥瑞德有限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48,887,604.11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8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48,887,604.11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人民币35,757.15万元,违规担保本金共计人民币55,000.00万元,违规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9,707.43万元。

  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情况及进展

  1、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度、2018年度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自2017年起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35,757.15万元。

  2、资金占用进展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28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30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并已取得签字回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控股股东名下资产和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冻结(多次轮候冻结)状态,其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尚未收到其归还的剩余占用资金。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担保事项情况及进展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1、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上述案件第一债务人为杭州尊渊,公司在与对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上事项,努力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案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762.25万元(本金及违约金)。

  2、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本金、利息等合计为168,289,146.66元。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2022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23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截至2022年9月30日,一审判决已撤销,一审重审尚未开庭,该笔违规担保余额按本金1亿元暂计。

  3、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58号,一审判决公司对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万浩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左洪波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截至2022年9月30日,根据本案一审判决(未生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945.18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消除,公司将与相关方协商争取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已将控股股东以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拆借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计“其他应收款(左洪波)”科目,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因债务纠纷导致其个人资产被冻结,能否解除冻结以及解除冻结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尚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其偿债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每月披露一次上述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之“重大风险提示”部分。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48,887,604.11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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