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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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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2-065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173,113.2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1,826,886.80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0月20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2SHAA1B000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莱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新能源”)、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科技”)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0月2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莱克新能源及绿能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二”)(以上“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和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下属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以下简称“木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5019975440000245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年产8000万件新能源汽车、5G通信设备和工业自动化产业配套的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一期);2.新增年产环境清洁和健康生活小家电125万台扩建项目;3.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下属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长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58783663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02111900101519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000万件新能源汽车、5G通信设备和工业自动化产业配套的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下属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340069011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增年产环境清洁和健康生活小家电125万台扩建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金、卫晗晓可以随时到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木渎支行/长江路支行/高新区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木渎支行/长江路支行/高新区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木渎支行/长江路支行/高新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木渎支行/长江路支行/高新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乙方下属机构木渎支行/长江路支行/高新区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乙方下属机构木渎支行/长江路支行/高新区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乙方下属机构木渎支行/长江路支行/高新区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木渎支行/长江路支行/高新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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