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2-04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控制权转让事项、重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终止控制权转让的情况:2022年9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投资”)与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源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拟向速源科技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大千生态26,850,587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9.78%)。若交易顺利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因该事项在推进过程中,受让方进行了战略计划调整,拟减少受让股份比例,不涉及控制权转让。同时,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平稳发展,经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协商,双方于2022年10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终止,调整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情况:2022年10月26日,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重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拟向速源科技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大千生态10,444,900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959%),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21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42,426,100.00元。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千投资没有继续转让或减持的意向,速源科技亦不谋求获得控制权,公司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大千投资的通知,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协商达成一致,于2022年10月2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决定终止原《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终止,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大千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栾剑洪、范荷娣夫妇。同日,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重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拟向速源科技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大千生态10,444,900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959%)。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次协议转让暨控制权变更情况
2022年9月7日,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签署了原《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拟向速源科技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大千生态26,850,587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9.78%),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21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23,200,000.00元。若交易顺利完成,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2年9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2022年9月10日发布了《大千生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大千投资)》、《大千生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速源科技)》等相关公告,具体披露了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整体安排、协议主要内容、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制权情况等相关内容。
二、前次协议转让暨控制权变更终止情况
因前次协议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在推进过程中,受让方进行了战略计划调整,拟减少受让股份比例,不涉及控制权转让。同时,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平稳发展,经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协商,决定终止控制权转让事项。双方于2022年10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荷娣
乙方: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泽楷
1、双方同意,原《股份转让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告终止,原《股份转让协议》条款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
2、双方同意,原《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后,双方于该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或所承担的义务即行终止,尚未履行的义务无需继续履行,双方基于该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3、双方同意,自原《股份转让协议》终止之日起,双方对其在磋商、签署、履行原《股份转让协议》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秘密信息、未公开信息以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三、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重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拟向速源科技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大千生态10,444,900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959%,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21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42,426,100.00元。交易价格为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与前次协议转让价格保持一致。
本次转让股份数量为10,444,900股,占大千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99%,符合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不涉及豁免承诺事项。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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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大千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栾剑洪、范荷娣夫妇。速源科技将成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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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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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速源科技)》中披露速源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为许跃南,股东情况为江西华盈持股75%,速源控股持股25%。目前速源科技的基本情况已发生变化,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
(三)资金来源说明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速源科技本次受让股票总价款为人民币242,426,100.00元,资金来源于其注册资本金。速源科技注册资本3亿元,均已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实缴完毕。不存在利用本次受让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支付本次交易款项的情形。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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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主体
1、转让方: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受让方: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目标公司部分股票转让给受让方,总转让股票数量为10,444,900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7.6959%,受让方同意受让。
(三)过户及转让款支付
1、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23.21元。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42,426,100.00元。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的条件:本次转让相关协议已由双方依法签署;本协议中双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本次转让已通过合规性确认。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鉴于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已根据原协议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2亿元,并向共管账户支付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8亿元,故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15日内,向共管账户银行下达向受让方指定账户退还人民币57,573,900元的指令。
在共管账户银行已向受让方指定账户退还人民币57,573,900元,且中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10日内,受让方应当向共管账户银行下达指令,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各方,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申请合规性确认。
5、标的股份过户: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将其于中登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转让方,并准备协议转让过户所需的所有必要材料。转让方应于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15日内配合受让方办理股份的过户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6、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受让方保证其提名的董事会候选人的合规性。转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30日内,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
(四)违约责任
1、若因受让方法律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因其不当行为(包括本协议签署前的不当行为)导致无法取得合规性确认或本次交易无法完成不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5%即人民币60,606,525.00元的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及交易对方原因外,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价款或未按时转付至转让方的,逾期超过10日,或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相关股份的,逾期超过10日,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5%的违约金。
3、若本次转让未通过合规性确认的,本次转让终止,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因本协议第5.4条、第5.5条等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的,在协议解除的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的指令,以使受让方收回该等款项及相应孳息,且转让方应当在此期限内向受让方退还已收到的1.2亿元转让对价,但转让方依据第5.4条、第5.5条等可以扣除相应违约金不予退还。
六、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大千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栾剑洪、范荷娣夫妇。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大千投资持有大千生态31,334,887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3.0879%,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12.67%,在股权结构上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控股股东推荐,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实际控制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千投资没有继续转让或减持的意向,速源科技亦不谋求获得控制权。
2、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前次协议转让的终止及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日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七、其他说明事项及风险提示
1、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2、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重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千生态
股票代码:6039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212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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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2128号
法定代表人:范荷娣
注册资本:3,4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8044194N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05-08-04至2055-08-0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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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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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大千生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前景的考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以引入认同公司成长价值的投资者,优化股东结构,促进上市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经营需要,减持部分公司股份,以偿还贷款,降低负债,改善资金状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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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41,779,787股,占权益变动前总股本的30.783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1,334,887股,持股比例为23.0879%。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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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10月26日,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1、转让方: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受让方: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目标公司部分股票转让给受让方,总转让股票数量为10,444,900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7.6959%,受让方同意受让。
(三)过户及转让款支付
1、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23.21元。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42,426,100.00元。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的条件:本次转让相关协议已由双方依法签署;本协议中双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本次转让已通过合规性确认。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鉴于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已根据原协议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2亿元,并向共管账户支付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8亿元,故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15日内,向共管账户银行下达向受让方指定账户退还人民币57,573,900元的指令。
在共管账户银行已向受让方指定账户退还人民币57,573,900元,且中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10日内,受让方应当向共管账户银行下达指令,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各方,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申请合规性确认。
5、标的股份过户: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将其于中登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转让方,并准备协议转让过户所需的所有必要材料。转让方应于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15日内配合受让方办理股份的过户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6、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受让方保证其提名的董事会候选人的合规性。转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30日内,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
(四)违约责任
1、若因受让方法律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因其不当行为(包括本协议签署前的不当行为)导致无法取得合规性确认或本次交易无法完成不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5%即人民币60,606,525.00元的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及交易对方原因外,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价款或未按时转付至转让方的,逾期超过10日,或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相关股份的,逾期超过10日,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5%的违约金。
3、若本次转让未通过合规性确认的,本次转让终止,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因本协议第5.4条、第5.5条等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的,在协议解除的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的指令,以使受让方收回该等款项及相应孳息,且转让方应当在此期限内向受让方退还已收到的1.2亿元转让对价,但转让方依据第5.4条、第5.5条等可以扣除相应违约金不予退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大千投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栾剑洪在大千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曾作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除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减持数量为10,444,900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99%,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范荷娣
2022年10月2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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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范荷娣
2022年10月27日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千生态
股票代码:6039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B1106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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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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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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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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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已受理,暂未完成变更登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本次协议转让成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享有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44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695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经友好协商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千投资于2022年10月2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444,900股股份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695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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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0月26日,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1、转让方: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受让方: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目标公司部分股票转让给受让方,总转让股票数量为10,444,900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7.6959%,受让方同意受让。
(三)过户及转让款支付
1、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23.21元。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42,426,100.00元。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的条件:本次转让相关协议已由双方依法签署;本协议中双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本次转让已通过合规性确认。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鉴于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已根据原协议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2亿元,并向共管账户支付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8亿元,故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15日内,向共管账户银行下达向受让方指定账户退还人民币57,573,900元的指令。
在共管账户银行已向受让方指定账户退还人民币57,573,900元,且中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10日内,受让方应当向共管账户银行下达指令,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各方,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申请合规性确认。
5、标的股份过户: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将其于中登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转让方,并准备协议转让过户所需的所有必要材料。转让方应于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15日内配合受让方办理股份的过户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6、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受让方保证其提名的董事会候选人的合规性。转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30日内,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
(四)违约责任
1、若因受让方法律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因其不当行为(包括本协议签署前的不当行为)导致无法取得合规性确认或本次交易无法完成不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5%即人民币60,606,525.00元的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及交易对方原因外,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价款或未按时转付至转让方的,逾期超过10日,或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相关股份的,逾期超过10日,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5%的违约金。
3、若本次转让未通过合规性确认的,本次转让终止,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因本协议第5.4条、第5.5条等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的,在协议解除的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的指令,以使受让方收回该等款项及相应孳息,且转让方应当在此期限内向受让方退还已收到的1.2亿元转让对价,但转让方依据第5.4条、第5.5条等可以扣除相应违约金不予退还。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大千生态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现任董事、总经理许跃南之子Benny Xu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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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Benny Xu出具《关于买卖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收购的任何决策,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收购事宜前,不知悉上市公司有关本次收购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有关本次收购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收购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分析而为,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直至本次收购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交易。
4、鉴于本人之父亲许跃南担任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本人承诺,自本说明与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收购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再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待本次收购实施完毕后,本人将择机处置通过前述交易行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并自愿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范泽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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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范泽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